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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81号
【颁布时间】 2011-07-22
【实施时间】 2011-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指导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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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发展跨区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完善公共信息、公共实验、公共检测、技术创新等服务平台,规范发展技术评估、检测认证、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等中介机构。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区域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十三)清理各种变相优惠政策。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法制环境,保障权利人权益。(省商务厅、知识产权局)

  

  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十四)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承接项目的备案或核准严格执行有关能耗、物耗、水耗、环保、土地等标准,做好水资源论证、节能评估审查、职业病危害评价等工作。加强承接产业转移中的环境监测。(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五)制定相关行业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推广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用地密度。(省国土资源厅)

  

  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建立和推行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大力提高废污水处理回用率。鼓励企业采用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先进适用技术,改造生产流程及实施相关项目建设,降低单位产出的能源资源消耗。鼓励和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发展循环经济。(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十六)加强产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工业废弃物循环利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完善节能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对生态系统的保护,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林业厅)

  

  五、完善承接产业转移体制机制

  

  (十七)做好转移企业工商登记协调衔接。(省工商局)

  

  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省政府国资委)

  

  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加快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省发展改革委)

  

  (十八)创新产业园区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鼓励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与东部沿海地区合作共建产业园区,积极探索承接产业转移新模式。支持与毗邻地区之间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十九)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产业转移促进平台。提升各类大型投资贸易会展活动的质量和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争取国家在我省设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充分发挥其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做好产业转移与对口支援、对口帮扶的衔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强化人力资源支撑和就业保障

  

  (二十)加快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步伐,健全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落实就读中等职业学校逐步免学费政策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职业院校面向产业转移需要,新增和调整相关专业,定向培养中高级技工和熟练工人。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扶贫办)

  

  (二十一)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各地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适合农民工租住的住房,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二)创新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积极为高层次人才搭建创新创业平台。推动人才合理流动,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吸引东部沿海地区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意愿在我省落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

  

  (二十三)争取国家支持我省改善民生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争取国家对我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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