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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保障全区查控违法建设所需的人员、经费和装备。 (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控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发现、制止、拆除、报告等工作,并保障查控违法建设所必须的人员、经费和装备需要。 2.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自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停水、停电、查封建设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确保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3.以城管执法机关名义履行组织强制拆除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的职责,做好查处违法建设执法行动时的维稳工作。对违法建设难以拆除的,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加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及城乡规划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村)民依法报建的意识。 5.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组织拆除。 (八)城管执法机关是城市和镇规划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协调。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违法用地案件,需要拆除附着建(构)筑物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在国土房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协助其拆除。加强数字化城管建设,及时公开查控违法建设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执法信息。 1.市城管执法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全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区城管执法分局和铁路城管执法分局查处重大违法建设案件。 (2)负责全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考评,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提交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监察局。 (3)对查控违法建设存在突出问题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市查违办给予“黄牌提醒”、“红牌提醒”。 (4)负责市查违办的日常工作。 2.区城管执法分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全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指导和协助各街(镇)查控辖区内的违法建设。 (2)负责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考评,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提交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区监察局。 (3)负责审核街(镇)城管执法队报送的违法建设案件,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以执法分局名义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直接查处街(镇)难以查控和拆除的违法建设。 (4)负责区查违办的日常工作。 3.街(镇)城管执法队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牵头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立案调查,并落实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城管执法分局零报告双报制度。 (2)负责违法建设的立案调查取证工作,并具体落实行政强制措施、处罚决定的执行。 (3)对难以查控和拆除的违法建设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城管执法分局报告。 (4)负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查违办的日常工作。 (九)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的管理与监督实施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在编制新一轮总体规划时,研究划定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2.加强规划许可管理,建立规划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登记制度,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记录,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城管执法机关。 3.对拒不改正、拒不停止违法建设及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建设单位,暂停受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等事项。 4.对城管执法机关完成主要证据资料(四至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收集的案件予以定性。定性意见应当按时“一案一复”,并书面明确作出定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对属于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应当在定性意见中予以明确;对属于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未利用地或者由农用地、未利用地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机关将案件移交国土房管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