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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的全面工作,落实用地监管措施,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巡查制度,负责对违法用地及其附着建(构)筑物进行查处。有附着建(构)筑物的,立案后,同时告知属地政府和城管执法机关,由国土房管部门会同城管执法机关依各自职责共同查处,需要拆除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国土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强制拆除。 2.及时向同级城管执法机关提供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相关信息。 3.负责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的房屋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4.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政策研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对不符合要求发放的宅基地证予以撤销;对变相买卖、出租、转让宅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建立物业管理定期报告制度,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发现、制止、举报发生在物业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的职责,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清拆工作。 6.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对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办理登记发证、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和出租资格确认手续。 (十一)水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发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水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交通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发生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林地、绿化用地、公园用地管理的全面工作,落实监管措施。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使用情况。 2.依法发放使用林地许可证,对已取得林地使用证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3.建立巡查制度,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建设按照林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十四)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及时将发生在风景区保护范围的违法建设行为反馈给城管执法机关,并协助其对发生在风景区保护范围内的违反风景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城管执法机关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进行施工的建设行为,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其资格等级或者取消其资格的处分。 2.对房屋装修涉及改变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全面负责“绿色通道工程”的监管工作。 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先行施工的建设工程,必须在城管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后才能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六)农业部门负责农业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主体按照项目建设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发现农业建设项目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查控主体,并配合开展查处工作。 (十七)监察机关负责对相关责任部门在查控违法建设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对各部门移送的有关监察对象在查控违法建设工作中存在涉嫌失职、渎职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十八)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查控违法建设执法现场秩序,提供安全保障,依法处置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十九)发展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文化广电、卫生、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出租屋管理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并核对其使用性质;对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地产权证件或者改变规划部门核定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二十)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部门对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的建筑工程,不得供水、供电、供气,不得接通电话和有线电视。供水、供电部门接到相关执法部门函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违法建设工程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二十一)宣传部门加强对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宣传,引导群众认识违法建设的危害性,从根本上抵制违法行为,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