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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7-21
【实施时间】 2011-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1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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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考评及责任追究

  

  (二十二)查控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累积记分考评制度。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由市、区查违办对不履行查控违法建设职责,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行为予以罚分,在每个记分周期内,将罚分进行累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如果罚分总数为6分以上12分以下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提醒”;如果罚分总数为12分以上(含12分)的,对责任单位给予“红牌提醒”。

  

  累积记分考评制度由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制定。

  

  (二十三)区人民政府经“黄牌提醒”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的,由市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黄牌提醒”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的,由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查违办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红牌提醒”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的,由上级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后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二十四)城管执法、国土房管、水务、交通、林业和园林等部门不履行查控违法建设职责,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由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后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规划、发展改革、经贸、公安、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文化广电、卫生、工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出租屋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部门不履行协助查控违法建设职责,协助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由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后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二十五)国家机关、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社参与、协助、纵容、包庇、支持违法建设的,除对违法建设依法查处外,由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查清事实、认定性质后提请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村长(社长)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等处理。

  

  六、其他

  

  (二十六)县级市政府参照本意见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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