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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7-13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1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1〕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

  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政府金融办 省农委 安徽保监局)

  


  2008年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扎实工作,政策性农业保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有力保障。在试点过程中,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基层农业保险服务体系不健全、基层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履责越位与缺位并存、承保理赔手续不够细致规范、资金运作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农业保险服务质量,阻碍了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重大意义

  

  1.切实增强规范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规范运作是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关系到农业保险惠农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农村的和谐稳定,也关系到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成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把握重点,不断增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把握原则要领,稳步推进农业保险运作市场化。基层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要深刻领会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原则和政策要领,正确把握各自角色定位,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基层政府要负责引导、支持和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督促落实本地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职责,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具体做好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

  

  3.加强网络建设,加快建立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新机制。各级、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0〕31号)精神,进一步理顺基层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的关系,明晰各自工作职责,加快建立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新机制。在基层政府的支持下,各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站(点)设置,加强软硬件建设,健全基层农业保险服务体系,着力提高自主经营能力;在乡镇政府的见证下,与乡村协保员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义务。乡村协保员在保险经办机构授权的范围内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4.加强宣传引导,坚持农户投保自愿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面上和点上宣传工作。通过大众传媒、送戏下乡、墙体广告、理赔宣导等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农业保险,引导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要坚持农户投保自愿原则,尊重农户投保意愿,严禁以任何方式欺瞒、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严禁下指标、分任务、搞摊派,严禁代垫保费、抵扣补贴、抵扣赔款。

  

  5.加强承保管理,推进承保规范化精细化。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保险标的数量、权属等要素的审验,确保承保信息真实。要规范流转土地农作物承保工作,对投保的集约化种植农作物,应核对其承包或租赁经营协议。保险标的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不予承保,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确认为被保险人,基层政府及其机构不得作为投保人投保。农作物尚未播种的,不得签单承保;在农作物生长后期,不得通过行政手段组织农户集中投保。要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和承保公示制度。收取投保人保费应出具省级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的收据或保险凭证;将直接投保和集中投保情况,统一纳入标的所在行政村张榜公示,且不少于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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