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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7-13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1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6.规范查勘定损,着力提高理赔工作效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准确及时理赔,不得越位代办理赔工作。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不得随意降低赔付标准,严禁拖赔、惜赔、无理拒赔。要建立理赔绿色通道,严格执行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提高理赔工作时效。要充分听取专家和被保险人意见,加强与被保险人的沟通协商,合理确定标的受损面积和损失率,严禁均摊或者变相均摊赔款。

  

  7.统一赔付流程,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保险经办机构要公开理赔标准和相关政策规定;将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一般农户赔款,统一纳入标的所在地行政村张榜公示,且不少于7天;召开较大或者重大赔案理赔情况说明会,说明查勘定损过程和赔款理算方法。要将养殖业保险赔款直接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或者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将种植业保险赔款统一委托县级农村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赔款,杜绝截留、侵占、挪用农业保险赔款行为发生。

  

  8.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农业保险资金安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并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以保险经办机构签单数量、投保人负担保费足额收取和承保情况已公示为标准,定期核拨应匹配的保费补贴;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用账户监管,严禁多头开户和违规运营,确保专户资金封闭运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和扩大事故损失套取保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措施,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保障机制

  

  9.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各级农险办、理赔办(组)要巩固充实人员力量,加大指导、协调和督查力度。各乡镇政府要监督保险经办机构和协保员严格履行委托协议。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增加人员配备,使人员数量、结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加强乡村协保员管理和培训,提高协保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技能;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内容,强化工作责任,加强业绩考核,调动协保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协保员服务质量和水平。

  

  10.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农业保险顺利开展。各地要将引导、组织和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发生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在保险经办机构列支。各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0〕31号文件和委托协议规定,及时结算、分配工作费用。

  

  11.完善政策制度,促进农业保险规范发展。坚持农业保险市场化方向,对农业保险的费率、保障水平、理赔标准、风险管控、保费补贴等政策进行调整完善(调整方案附后),使政策调整惠及广大农户、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政府,以进一步调动农业保险参与各方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健全农业保险规范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齐抓共管,形成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强大合力

  

  12.加强试点单位考核,深入开展规范管理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政策,进一步规范职责分工、站(点)建设、展业承保、保险理赔和资金管理。把规范管理贯穿于农业保险工作各环节、全过程,着力提高农业保险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省农险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农业保险规范运作情况的考核,并以此作为试点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13.加强经办机构考核,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各试点单位要建立保险经办机构的优胜劣汰机制,对保险经办机构农业保险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对管理不规范、理赔不及时、服务不到位的保险经办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到期仍不纠正或者存在重大工作过失、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要取消其经办资格,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14.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地农险办要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农业保险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促进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化、精细化。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监督、审计监督、农户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功能和作用,努力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保险监督体系,确保农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调整方案

  

  
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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