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锦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锦政办发[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7-10
【实施时间】 2011-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1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一票否决。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县(市)区取消其年终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定为不合格单位。具体包括:

  

  1.发生较大(含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严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的;

  

  3.发生集体越级上访造成重大影响,受到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以上组织或机关通报批评的;

  

  4.年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含不是党组成员的副职领导干部)受撤职(含撤职)以上处分的;

  

  5.发生严重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问题,造成恶劣影响,并受到市纪检监察机关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表彰奖励

  

  (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对本年度获得政绩考评先进的县(市)区、获得优秀和先进及单项奖的市政府部门、获得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优秀和先进的中省直单位给予表奖,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政绩考核评选结果。另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向中省直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考评结果。

  

  (二)对获奖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奖金标准及办法:

  

  1.对县(市)区的奖励:

  

  获得先进的县(市)区奖金为10万元。

  

  2.对市直部门的奖励:

  

  (1)获得优秀的单位,按照单位编制人数40人(含40人)以下,奖励标准为4万元;40人以上80人(含80人)以下,奖励标准为7万元;80人以上奖励标准为10万元。

  

  (2)获得先进的单位,按照单位编制人数40人(含40人)以下,奖励标准为3万元;40人以上80人(含80人)以下,奖励标准为5万元;80人以上奖励标准为8万元。

  

  (3)获得单项奖的单位奖金为2万元。

  

  3.中省直优秀、先进单位分别按市政府部门优秀、先进等次的标准自行奖励。

  

  (三)凡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含不是党组成员的副职领导干部)。

  

  附件:1.2011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评实施细则

   2.2011年被考评单位名单

  

  附件1:

  
2011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评实施细则

  


  为了具体落实《2011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评实施办法》,进一步量化、细化市政府政绩考评工作,促进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全年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制定本细则。

  

  一、对县(市)区的考核

  

  (一)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的考核,基础分为120分。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为5分、实际利用外资额为12分、域外引资额为8分、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12分、地区税收收入为12分、地区生产总值为6分、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0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12分、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为6分、外贸出口额为6分、就业和再就业为12分、社会保障为10分、服务业增加值为5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5分、“五大系统”建设为4分、民主评议为5分。

  

  (二)对超额完成上述重点指标的县(市)区按比例加分,未达标项按等比例扣分。

  

  (三)省、市政府下达的其他指标,达标的不计分,未达标的每项扣2分。

  

  二、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考核

  

  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考核,基础分为100分。

  

  1.省、市政府指标基础分为2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每项加1分,未达标每项扣1分。不承担省、市政府指标任务的单位得基础分。

  

  2.本职工作基础分为25分。达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的按比例加分,加分幅度不超过基础分的20%,未达标的按总量平均等比例扣分。

  

  3.机关建设基础分为5分。

  

  4.“五大系统”建设基础分为4分。

  

  5.软环境建设基础分10分。

  

  6.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基础分为8分。

  

  7.“双满意”基础分为13分。

  

  8.民主评议基础分为5分。

  

  9.市长评议基础分为10分。

  

  三、民主评议分4个等次

  

  “好”为5分,“较好”为2.5分,“一般”为1.25分,“差”为0分。

  

  四、单项另加分和扣分内容

  

  (一)各县(市)区(不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龙栖湾新区)招商引资(以当年到位资金为准),外资单个项目达1000万美元,每个项目加1.5分,在此基础上,每超额20%加0.3分;域外单个项目达1亿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加0.15分,在此基础上每超额20%加0.03分。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龙栖湾新区招商引资(以当年到位资金为准),外资单个项目达1500万美元,每个项目加1分,在此基础上每超额20%加0.2分;域外单个项目达1.5亿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加0.1分,在此基础上每超额20%加0.02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