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锦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锦政办发[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7-10
【实施时间】 2011-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1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对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每超额完成实际利用外资和域外引资指标10%加0.1分,每少完成实际利用外资和域外引资指标10%扣0.1分。

  

  (四)对县(市)区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申报条件,每完成一项立项数加0.5分;每新增一项结项数加0.5分,最多加1分。

  

  (五)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当年受市纪检委、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违纪处分的,每人次扣2分。

  

  (六)对县(市)区、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发生进京集体非正常上访1批扣3分,重复1批扣5分,倒流1人次扣0.5分;发生去省重复集体访1批扣1分,滞留1人次扣0.5分;发生围堵市委、市政府群体性上访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1件扣5分。

  

  (七)对发生公共突发事件后不依法报告,出现瞒报、漏报、迟报现象,并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县(市)区、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每件(次)扣5分。

  

  (八)对政务公开、行政审批、依法行政、扶贫开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文化事业建设、环保工作、安全生产工作、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以及市政府组织的专项治理等工作,年终达标的不加分,未达标的县(市)区、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每项扣2分。

  

  (九)承担省考核指标的各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同省指标考核部门联系沟通,最大限度地争取省有关部门的扶持和帮助,对获得“优胜奖”的工作,给予市承担指标的职能部门加2分,对全省排名10位以后的工作,给予市承担指标的职能部门分别扣1分、2分、3分、4分。

  

  (十)参与考核的各职能部门,要依据市考评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规则,年终的考评结果经主管市长(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市考评办汇总,对评价结果不实或不作评价的,给予考核职能部门扣2分,下年度在“单项另加分和扣分”中取消该内容。

  

  (十一)县(市)区、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年内获得国家级和“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荣誉的,获得省部级表彰的,获得省厅(局)及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项分别加2分、1分、0.5分。申请加分单位须出具有关部门的表彰文件等证明材料。

  

  五、量化指标的考评依据

  

  (一)县(市)区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和相关责任部门的考核计分作为考评依据,年终经主管市长审阅签字后,由市政府政绩考评办汇总。

  

  (二)对市政府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所承担的省政府下达指标和《政府工作报告》分解的各项工作任务以及本职工作,以市政府政绩考评办及政绩考核相关部门的考核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三)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实际利用外资、域外引资、外贸出口、就业再就业、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公务员基本功训练、指标完成情况,以市科技局、财政局、锦州调查队、外经贸局、招商局、人社局的考核计分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四)社会安全稳定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市综合治理办、信访局、安监局、消防局等部门考核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五)政务公开、行政审批、依法行政、扶贫开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文化事业建设、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别以政务公开办、审批办、法制办、扶贫办、应急办、农领办、人口和计生委、文广新局、环保局、食药监局的考核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六)“双满意”工作、“五大系统”工作、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软环境建设工作,以市直机关工委、市监察局的考核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附件2:

  
2011年被考核单位名单

  


  

县(市)区(10)

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

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龙栖湾新区。

(54)

经济事务管理类(22)

市国资委、经信委、建委、公用局、外经贸局、物价局、国土局、旅游局、交通局、农委、林业局、水利局、移民局、海洋与渔业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粮食局、港口与口岸局、农机局、服务业委、供销社、锦州银行、光伏局。

综合及机关事务管理类(15)

市政府办公厅、发改委、规划局、财政局、审计局、科技局、统计局、外事办、法制办、招商局、金融办、审批办、人社局、接待办、凌河保护管理局。

公共安全及社会事务管理类(17)

市公安局、监察局、教育局、司法局、文广新局、卫生局、人口和计生委、民政局、民委、体育局、环保局、安监局、综合执法局、人防办、地震局、畜牧兽医局、食药监局。

中省直单位(26)

市质监局、锦州供电公司、邮政局、联通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气象局、烟草专卖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锦州监管分局、工商银行锦州分行、农业银行锦州分行、中国银行锦州市分行、建设银行锦州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锦州市分行、交通银行锦州市分行、锦州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渔政局、锦州海事局、消防局、省信用联社锦州办事处、国家统计局锦州调查队、公路路政管理局、锦州边防检查站。

备注:市政府政绩考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考核不参加评比。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