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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疾控综合便函[20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07-28
【实施时间】 2011-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卫生部疾控局关于填报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岗位待遇落实情况调查表的函

[接上页]
b7.2010年本单位支出卫生防疫津贴经费总额?

  相关解释:(1)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1979]卫防字1560号,提出:卫生防疫津贴费用应列入各单位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务管理制度,逐级上报卫生主管部门。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卫生防疫人员,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2)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文提出: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该指标指2010年单位用于支付本单位职工卫生防疫津贴总支出,包括财政预算支出、单位自筹,如某部分没有支出填0,保留2位小数。

  如果月固定发放,如全月按22天计算,22天×12月×9元/天×享受该等级人数+22天×12月×7元/天×享受该等级人数+22天×12月×5元/天×享受该等级人数+22天×12月×3元/天×享受该等级人数=b7(本单位支出卫生防疫津贴经费总额)

  c1.本单位是否对职工落实浮动工资待遇政策?

  相关解释:(1)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41号)提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考虑到麻风病院(村)的特殊情况,对设在城镇以外的麻风病医院(村)的工作人员,自一九八五年七月起,除执行国家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外,工资向上浮动一级;今后连续工作每满八年予以固定,并继续向上浮动;如调离麻风病医院(村),其未固定的浮动工资即取消。(2)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36号提出:在麻风病院(村)工作的人员,根据劳人薪[1985]41号文件的规定继续实行浮动工资,其浮动工资满八年予以固定。离开麻风病院(村)的,取消未固定的浮动工资。在精神病、传染病医院工作的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3)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1号)提出:在麻风病院(村)和精神病、传染病医院工作的人员,按现行政策,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八年予以固定,离开上述单位的,取消未固定的浮动工资;已经固定了工资档次的,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相应高定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薪级。

  c2. 本单位实际享受浮动工资待遇职工人数,浮动一级工资、两级工资职工人数?

  要求填报单位统计本单位相比较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相同工作年限职工落实该待遇多浮动一级工资的人数。享受浮动工资待遇职工人数=浮动一级工资职工人数+浮动两级工资人职工数,按政策最多浮动不超过两级工资。

  c3.2010年本单位职工享受浮动工资待遇经费总额?

  相关解释: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41号)提出:浮动工资经费来源,全额拨款单位国家负担;差额拨款单位国家负担一部分,单位负担一部分。该指标指2010年单位用于支付本单位职工按浮动工资待遇的支出总额,包括财政预算支出、单位自筹,如某部分没有支出填0,保留2位小数。

  d1.本单位是否对职工落实提高津贴资待遇政策?

  (1)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36号提出:津贴的实施,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在麻风病院工作的人员,其津贴部分在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比其他医院的同类人员高15%)、政策指导,单位自主分配。(2)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血吸虫病、鼠疫防治人员工资待遇的复函》人函[1997]69提出:鉴于血吸虫病、鼠疫防治人员长年深人农村、野外或疫区线,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条件艰苦,为鼓励这部分人员安心工作,同意对长年在农村、野外或疫区一线专职从事血吸虫病、鼠疫防治工作人员提高工资构成中津贴的比例,高出幅度按 10 %掌握(即工资构成中津贴的比例由 30%提高为 40% )。(3)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1号)提出:对在麻风病院及长年在农村、野外或疫区一线专职从事血吸虫、鼠疫防治等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36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血吸虫病、鼠疫防治人员工资待遇的复函》(人函[1997]69号)规定,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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