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疾控综合便函[20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07-28
【实施时间】 2011-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卫生部疾控局关于填报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岗位待遇落实情况调查表的函

[接上页]
c3.2010年本单位应享受提高津贴待遇职工人数 (人)、实际享受提高津贴待遇职工人数 (人)。

  c4.2010年本单位职工享受提高津贴待遇的经费总额 (万元),其中财政拨款 (万元)、单位自筹  (万元)。

  c5.若本单位未执行提高津贴待遇政策,原因是(可多选)()

  1本单位不属于政策享受范围  2不了解有关政策  3没有财政经费支持

  4单位无自筹经费能力  5其他 [请注明具体原因]

  d1.该单位在执行卫生防疫津贴和提高津贴待遇中的实际做法和好的经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填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a2.2010年末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平均在职职工人数?

  2010年末在职职工人数包括编制内人数和合同聘用制人员,不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下者)。2010年平均在职职工人数=(2009年末在职职工人数+2010年末在职职工人数)/2。

  b1.本单位工作人员享受防疫津贴待遇情况?

  相关解释(1)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卫防字〔1979〕1560号)提出: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对卫生防疫站从事有毒、害,有传染危险长年外勤的现场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2)《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提出: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b2.2010年单位内应该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职工人数?

  根据b1指标解释,应该享受卫生防疫津贴人员应该是卫生防疫站(现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单位从事有毒、害,有传染危险长年外勤的现场卫生防疫人员。

  b3.2010年单位内实际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职工人数?

  指实际上享受防疫津贴的人,包括应享受该待遇的工作人员和本不属于国家制定政策范围内但单位扩大范围后实际享受工作人员。

  b4.本单位享受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相关解释:(1)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卫防字〔1979〕1560号),文中提出:防疫津贴标准按从事不同类别工作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其中一类包括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专职从事强致癌性物质监测和研究工作的、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源调查、病媒昆虫、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二类包括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专职从事强毒、强菌室工作的;三类:深入病区进行寄生虫病、地方病防病治病工作的、从事病源探索工作的、专职在病区处理污水污物的,除害灭虫工作的、专职从事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监测的、实施现场抢救工作的、遇到紧急情况如地震、抗洪、抗高温、高寒、食物中毒、反生物战等情况发生,深入第一线进行防病灭病工作的;四类:专职从事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和污水、粪便卫生管理工作的、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专职从事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的。(2)《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b5. 卫生防疫津贴发放形式?

  如果卫生防疫津贴按从事有毒、害,有传染危险长年外勤或内勤实验室的天数确定,要填每个月平均按几天发放;按出勤天数按月固定发放指单位按每月出勤天数(如22天)发放。

  b6.2010年执行不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人数?

  按9元/天标准发放的职工人数+按7元/天标准发放的职工人数+按5元/天标准发放的职工人数+按3元/天标准发放的职工人数=b3(2010年单位内实际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职工人数)

  b7.2010年本单位支出卫生防疫津贴经费总额?

  相关解释:(1)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卫防字〔1979〕1560号),提出:卫生防疫津贴费用应列入各单位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务管理制度,逐级上报卫生主管部门。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卫生防疫人员,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2)《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提出: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该指标指2010年单位用于支付本单位职工卫生防疫津贴总支出,包括财政预算支出、单位自筹,如某部分没有支出填0,保留2位小数。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