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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疾控综合便函[20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07-28
【实施时间】 2011-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卫生部疾控局关于填报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岗位待遇落实情况调查表的函

[接上页]
如果月固定发放,如全月按22天计算,22天×12月×9元/天×享受该等级人数+22天×12月×7元/天×享受该等级人数+22天×12月×5元/天×享受该等级人数+22天×12月×3元/天×享受该等级人数=b7(本单位支出卫生防疫津贴经费总额)

  c1.本单位是否对职工落实提高津贴待遇政策?

  (1)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36号)提出:津贴的实施,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在麻风病院工作的人员,其津贴部分在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比其他医院的同类人员高15%)、政策指导,单位自主分配。(2)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血吸虫病、鼠疫防治人员工资待遇的复函》(人函〔1997〕69号)提出:鉴于血吸虫病、鼠疫防治人员长年深人农村、野外或疫区线,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条件艰苦,为鼓励这部分人员安心工作,同意对长年在农村、野外或疫区一线专职从事血吸虫病、鼠疫防治工作人员提高工资构成中津贴的比例,高出幅度按10%掌握(即工资构成中津贴的比例由30%提高为40%)。(3)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1号)提出:对在麻风病院及长年在农村、野外或疫区一线专职从事血吸虫、鼠疫防治等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36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血吸虫病、鼠疫防治人员工资待遇的复函》(人函〔1997〕69号)规定,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c2.本单位有哪些工作人员享受提高津贴待遇?

  按c1解释。

  c3.2010年本单位应该享受、实际享受提高津贴待遇职工人数?

  应该享受和实际享受的解释按b2和b3。

  c4.2010年本单位职工享受提高津贴待遇的经费总额?

  (1)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36号)提出: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各类人员岗位工作特点、实际工作的数量与质量的差别。在各单位工资总量构成中,主要体现各类人员岗位工作特点、实际工作的数量与质量的差别。在各单位工资总量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其工资构成中津贴部分所占比重可比差额拨款单位大一些。经费来源,全额拨款单位国家负担;差额拨款单位国家负担一部分,单位负担一部分。(2)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血吸虫病、鼠疫防治人员工资待遇的复函》(人函〔1997〕69号)提出:经费来源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原有资金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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