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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办综[2011]367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2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叶收购管理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2.4.11仓管员

  2.4.11.1岗位任职要求:

  通过相关技能鉴定;熟悉烟叶收购工作流程;熟悉烟叶仓储保管知识,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2.4.11.2职责:

  a)负责烟叶入库和聘为手续办理;

  b)指导打包工正确打包;

  c)负责烟叶仓库标识、安全管理及在库烟叶防护。

  2.4.12微机员

  2.4.12.1岗位任职要求:

  通过相关技能鉴定;熟悉烟叶收购工作流程;能熟练使用电脑,熟悉电脑的操作和维护保养;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2.4.12.2职责:

  a)负责核对入库磅单;

  b)负责编制收购日报表并及时上报;

  c)负责收购票证及收购信息的安全工作;

  d)负责管理打印空白码单和错误码单;

  e)负责电脑的维保和微机室的安全卫生。

3 收购设施与设备管理


  3.1 基本规定

  3.1.1县级分公司应按要求配备并管理收购所必需的设施与设备。

  3.1.2县级分公司应建立设施与设备管理制度、工作程序,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设施与设备管理工作。

  3.1.3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应包括设施建设或设备采购、维护、维修、报废各个环节。

  3.1.4收购设施纳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重要设备应建立档案。

  3.2 管理流程(图略)

  3.3 工作内容和管理要求

  3.3.1设施与设备配置要求

  3.3.1.1烟叶工作站应配置必要的烟叶收购、贮存场所及附属设施。收购场所标准单元各功能区面积及建筑设计要求执行《中国烟叶公司关于印发烟叶工作站建设规范和烟叶工作站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烟叶收〔2007〕29号)。

  3.3.1.2每1万担设置1条收购线,根据收购成包流程划分为验级区、观察退烟区、过磅区、成包仓储区。各区域须有明显标识,采用框架结构,高度5.5 m以上。各区域建设标准如下:

  a)验级区。验级员检验烟叶、评定等级。应配备标准光源。面积40㎡左右。

  b)观察退烟区。平行于等级确认区一侧,便于种植主体观察烟叶评级过程。面积10㎡左右。

  c)过磅区。对等级确认后的烟叶称重,配备电子秤、pc机。面积20㎡左右。

  d)成包仓储区。烟叶收购后即时成包,包烟入库。面积200㎡左右。

  3.3.1.3收购过程使用的设备,包括传送装置、电脑、打包机、计量器具,应按照各烟叶工作站的收购量配备,既满足使用要求又不铺张浪费。

  3.3.2设施建设和设备采购

  3.3.2.1县级分公司应设置基础设施建设与设备采购主管部门,制订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3.3.2.2设施建设与设备采购应经过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3.3.2.3设施的建设及大型设备的采购应编制计划并明确相关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成本预算等。

  3.3.2.4设施建设与设备采购应选择有资质、经过评审的合同供方,采购过程严格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招标采购。

  3.3.2.5设施建设完成后,应由专业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按验收标准共同验收;采购的设备由使用部门和采购部门按照技术指标共同验收。

  3.3.2.6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及不合格的采购产品按规定处置。

  3.3.3台账与档案建立与管理

  3.3.3.1设施/设备使用部门应建立基础设施与设备台账,对基础设施/设备的数量、状态进行记录并定期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3.3.3.2设备使用部门应加强设备台账的管理,除根据设施的增减和设备进出情况及时更新外,应定期进行全面核查,做到账卡物相符。

  3.3.3.3重要设备,如收购微机系统、电子秤等应实行编号管理,建立档案,档案中包括:设备名称、规格、说明书、合格证、维护、检查记录等。

  3.3.4维护、维修

  3.3.4.1县级分公司应制订设施维护与重要设备操作保养规程,使用单位(部门)必须责任到人,确保按规程操作与维护保养。

  3.3.4.2设施设备管理部门应制订《设施/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3.3.4.3使用单位(部门)对在日常工作中无法排除的设备故障可向相应设备管理部门申请检修。

  3.3.4.4计量设备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定期检定或校准并保持相关记录。

  3.3.5报废

  对于不能或不能经济地通过修复、改造达到使用要求的设施/设备,由使用单位(部门) 向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并经设备管理部门检查确认,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报废。

4 烟叶实物标样与收购对照样品的管理


  4.1 基本规定

  4.1.1省级公司、地市级公司和县级分公司应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烟叶标样、样品的制作、审定和使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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