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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办综[2011]367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2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叶收购管理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4.1.2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保障企业和种植主体双方的利益。

  4.1.3实物标样与收购对照样品的选留应选择符合国家烤烟标准、能代表本区域烟叶质量特点的烟叶。

  4.1.4烟叶实物标样的制作、评定、包装、运输、保管、储存和使用均应执行yc/t25-1995《烟叶实物标样》的规定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烟叶实物标样与收购对照样品的管理(图略)

  4.2 管理流程

  4.3 工作内容和管理要求

  4.3.1标样与样品的制作与审定

  4.3.1.1烟叶基准样品

  a)地市级公司负责在每年收购结束前备足制作基准样品原料,所选择的原料应能代表本区域烟叶质量特点的烟叶。制作样品要严格按照yc/t25-1995《烟叶实物标样》中的规定进行。

  b)样品经地市级公司烟叶标样主管部门初步评审后统一保管,待翌年送审。

  c)标样送审前,由地市级公司技术负责人填写《烟叶国家基准样品送审单》,经所在省份的农标委委员(或者省级烟叶样品技术负责人)认定并签字推荐后送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农业分技术委员会审定。

  d)经审定的基准标样由农标委委员组成的审定技术组审定认证后监督封签。

  e)各地市级公司必须拥有分品种基准标样各1套。

  4.3.1.2烟叶仿制标样

  a)仿制标样由地市级公司准备,按照与制备基准标样相同的方法制样。

  b)仿制标样经地市级公司一审、二审后送省级公司烟叶标样审定小组审定,审定合格由省技术监督局认证并监督封签。

  c)各县级分公司、烟叶工作站必须拥有仿制标样1套。

  4.3.1.3烟叶收购对照样品

  a)收购期间,烟叶工作站主检员根据仿制标样及时制作和更换收购对照样品。

  b)制作收购对照样品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制作一人复核。样品制作完须粘贴标识,内容包括:类型、等级、制样日期、制样人、复样人并加盖烟叶工作站公章。

  c)烟叶工作站应建立收购对照样品制作和使用记录,由专人负责对每个收购对照品的制作和使用过程进行登记。

  4.3.2标样与样品的保管

  4.3.2.1地市级公司和10万担以上的县级分公司要建立专用的烟叶样品室和样品贮藏柜。地市级公司样品室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县级分公司在50平方米左右。

  4.3.2.2样品室要求:

  a)样品室地面需修建防潮层,铺强化木地板,以满足防潮、防虫需要。

  b)样品室需配备标准光源、工作台、样品柜、增湿机、除湿机、空调机、冰柜、换气扇、温湿度仪等设备。

  c)样品室室内使用灰色或白色色调,严禁使用红、黄、蓝、绿、紫等影响色温的环境颜色。

  d)采用自然光或人工模拟自然光,色温:5500-6000k,照度:自然散射光3000-10000lx,人工模拟自然光2000±200lx。样品制作工作台颜色为白色或灰色,无明显反光。

  e)样品室温度应控制在18-25℃,空气相对湿度65%-80%,冰柜温度0-5℃。

  4.3.2.3样品分等级用草纸包好,装入深色塑料袋后,装入纸箱,置于-5℃以下的冷库或专用冰柜中保存。各等级样品应在醒目处粘上产品标识。

  4.3.2.4应指定专人对烟叶样品室进行管理,定期记录温湿度,检查样品的状况,以防样品受损。出现样品变质的现象,管理人员应立即上报,及时处理。

  4.3.2.5烟叶收购对照样品由各烟叶工作站管理,通常陈列在候烟室的样品柜内。

  4.3.3标样与样品的使用

  4.3.3.1各级部门应定期进行烟叶等级平衡。地市级公司每月至少组织1次全地市烟叶收购等级平衡,县级分公司每月至少组织2次全县烟叶收购等级平衡;烟叶工作站在每天收购前进行一次烟叶等级平衡。

  4.3.3.2烟叶收购期间,地市级公司、县级分公司应定期组织对烟叶实物仿制样品、烟叶收购对照样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3.4标样与样品的销毁

  4.3.4.1烟叶实物基准标样保存期为5年,烟叶实物仿制样品保存期为2年,烟叶收购对照样品应保存到烟叶收购全部结束后1个月后。

  4.3.4.2对超过保存期的烟叶标样和样品,须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专人组织销毁并保持相关记录。

5 收购合同与计划管理


  5.1 基本规定

  5.1.1应建立烟叶收购合同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5.1.2合同管理应包括合同的订立、实施、控制和评价所有过程。

  5.1.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国烟办〔2007〕20号)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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