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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颁布时间】 2011-07-29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2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0号)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已于2011年7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201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建设和发展,发挥保税港区功能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提高全省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的管理、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

  

  第三条  保税港区是经国家批准的、具有国际自由贸易区性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开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分销、国际转口贸易、仓储物流、商品展示、出口加工、港口作业以及与之配套的金融、保险等业务。

  

  第四条  保税港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先行先试、体制创新、统一协调、精简高效的原则。

  

  省和所在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把保税港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善、环境优化、竞争力强的经济开放示范区。

  

  第五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保税港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

  

  保税港区内企业、机构和个人依法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保税港区内企业、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管委会)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保税港区的管理工作。

  

  保税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按程序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七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保税港区总体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

  

  (二)制定保税港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统筹产业布局,对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四)管理保税港区的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建设、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商务和安全生产等工作;

  

  (五)根据省和所在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土地、规划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六)协调配合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海事、外汇管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工作;

  

  (七)省和所在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保税港区设立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保税港区的治安、消防、港航等事项,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管理。

  

  第九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可以根据经批准的保税港区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保税港区内的专项规划,由保税港区管委会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根据省和所在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保税港区管委会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许可权:

  

  (一)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

  

  (二)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四)除新增建设用地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五)除填海以外的用海审批;

  

  (六)建设工程施工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七)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的审批;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人防、地震、气象、房管等事项的审批。

  

  保税港区管委会应当按规定向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保税港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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