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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颁布时间】 2011-07-29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2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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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税港区管委会应当设立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场所,对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经营活动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设立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区域功能和产业政策的企业给予扶持。

  

  第三十四条  对保税港区内因业务需要经常出国、出境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或者办理一定期间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手续。

  

  第三十五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防检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金融等部门推进信息化建设,及时发布公共信息,实现保税港区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第三十六条  在保税港区建立企业诚信监管体系,由保税港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诚信等级进行评定。

  

  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评定结果应当在公共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海事、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当结合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区内企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三十七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可以设立行政执法机构,对保税港区行政管理事项和接受委托的行政管理事项,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三十八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文明执法,方便企业,接受监督,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保税港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协调驻区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驻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行政执法检查情况向保税港区管委会报告。

  

  保税港区以外的行政管理部门入区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通过保税港区管委会作统一安排。

  

  第三十九条  省和有关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保税港区功能政策优势,建设保税港区功能配套园区,实现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协调发展。

  

  保税港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保税港区外规划一定区域,建设保税港区生活配套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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