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7-22
【实施时间】 2011-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3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实现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战略目标,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根据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制定本政策。

  

  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本政策主要支持符合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包括规模化、集聚化、专业化程度高的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文化主题公园,战略性、先导性、带动性强的新兴文化产业,与旅游高度融合的富有民族民俗风情的地方特色文化产业,以及在海南举办的国内一流、国际著名的大型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填补我省产业空白的文化产业项目等。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办法,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制定。

  

  一、土地政策

  

  (一)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应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因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在项目所在市县区域范围内无法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可按有关规定,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内易地补充。

  

  (二)按照“项目带土地”原则,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文化产业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方式供地;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对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用于文化产业项目的,可以作价出资或者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县政府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土地出让金可在2年内缴清。所缴纳土地出让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办法管理,并通过预算支出安排,优先用于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对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在3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投产后3年内每亩土地年均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经省政府批准,可在同一区域以公开出让方式,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安排适当面积的配套经营性项目用地,支持其可持续发展。

  

  二、财政税收政策

  

  (五)充分发挥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在2011年度安排2000万元基础上,2012年增加到4000万元,至2015年每年递增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专项用于引导扶持符合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扶持重点转制文化企业发展等。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有条件的市县财政也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六)为组建省文化产业集团注入资本金。省财政通过注入资本金,支持省综合性传媒集团、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出版文化集团、演艺集团和影视集团等发展壮大。

  

  (七)鼓励我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积极推荐我省文化出口企业列入全国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名录。组织指导我省文化出口企业积极申报国家文化出口奖励资金。

  

  (八)鼓励我省文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支持。

  

  (九)对文化企业引进在我省举办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体育赛事和经典演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或补助。具体奖励办法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制定。

  

  (十)鼓励相关政府资金向文化产业倾斜。省级财政安排的服务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知识产权、宣传文化发展、信息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等专项资金,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向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集聚区倾斜,形成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合力。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