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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7-22
【实施时间】 2011-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3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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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放宽文化企业出资方式限制。支持、鼓励投资者用股权、债权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拓宽文化企业出资渠道,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二十七)国有文化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可以原企业净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出资,提供经当地国有文化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的审计报告即可,不必再提交验资报告。

  

  (二十八)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参股、控股或独资等形式,兴办政策允许的、适合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的各类文化企业,并放宽企业注册条件。凡组建集团公司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至2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可降低至5000万元,子公司可降低至3家。

  

  (二十九)积极引导文化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对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重点项目,在申报、认定驰(著)名商标时,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专项补助。

  

  (三十)对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重点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五、人才政策

  

  (三十一)省政府建立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顾问制度,聘请国内外著名艺术家、优秀文化企业家、担任过国家文化行业的部级领导等担任顾问,为海南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咨询。

  

  (三十二)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鼓励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在我省从事文化建设、文艺创作和文化产业项目投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在海南工作期间,享受我省制定的高层次人才的各类政策待遇。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的认定办法,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制定。

  

  (三十三)对我省引进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全额奖励给个人;对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政府颁发的奖金以及经省政府同意给予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每月的奖励在下个月兑现。

  

  (三十四)用人单位应积极帮助正式调动来我省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解决落户、亲属随迁,及其配偶、子女就业和就学问题,单位自行安排有困难的,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已调入我省且聘期在5年以上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其户籍在我省的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和报考普通高校时,享有本省户籍居民的同等待遇;属留学回国人员的,其随归子女如不属归侨或归侨子女,在回国后2年内参加高考、中考的,参照“三侨”子女入学规定给予照顾。

  

  (三十五)鼓励文化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以著作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

  

  (三十六)对参与海南文化产业发展工作的海外专家学者及投资者提供如下便利:(1)对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根据需要由邀请单位申办有效期为1年的多次入境有效访问签证。如需延长,可以续签;(2)对需在琼长住的人员,可根据需要签发1年以上5年以下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在该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可多次往返);(3)对符合条件申请在琼定居的人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尽快受理、审核并向公安部申报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资格(即绿卡)。

  

  (三十七)鼓励文化产业企业参与境外业务交流和合作。对其企业管理人员简化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1)申请因私出国护照,凭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文化产业企业证书,可按急事急办规定优先给予办理;(2)需经常往来港澳地区从事企业事务活动的,凭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文化产业企业证书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证明函件,可申办一年期“多次往返”签注;(3)申请赴台湾地区等其他出入境事由的,凭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文化产业企业证书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证明函件,可按急事急办规定优先办理;(4)同一文化产业企业有5人以上同时申请出国(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直接到该企业受理申请。

  

  (三十八)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估和奖励制度,吸引财经、金融、科技等优秀人才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对各级各类文化产业人才,不分单位所有制,在评优(推优)文艺作品、表彰奖励先进、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六、附则

  

  (三十九)本政策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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