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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继续执行中央关于支持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及其发展文化产业的优惠扶持政策,确保转制文化企业享受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出口文化产品退税等各项优惠待遇落实到位。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转制文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数额为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缴交企业发展文化产业项目。 (十二)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2008年1月1日后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重点扶持要求的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自在海南经济特区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按规定给予行政性收费减免;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以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数额为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办法,由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制定。 (十四)对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五)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含地区总部)、文化主题公园、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国际知名品牌的大型文化活动及体育赛事等,采取“点对点”招商方式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政策予以支持。对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的文化主题公园规划项目中的应税土地,依法按当地(市县)土地使用税的最低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六)对转制文化企业、新办微利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3年房产税。 (十七)对文化企业为研究、开发和生产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物资,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相应进口货物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三、投融资政策 (十八)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设立省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省财政注资引导,吸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出资认购,在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也可吸收股份公司、上市企业和优质社会资本参与。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资源重组和结构调整,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向文化产业,按照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十九)将文化产业信贷融资纳入区域信贷政策重点支持领域,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利率优惠贷款等融资政策。支持开展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机制,为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提供服务。 (二十)经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对其建设资金国内贷款部分,按照年日均贷款余额的1%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可长达3年。 (二十一)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中小文化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公司,鼓励建立合资经营的风险投资公司,探索建立“创业投资十担保贷款”的经营模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资金保障。 (二十二)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及再融资。对在资本市场上完成上市融资且募集资金到位的文化企业,以及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等形式进行再融资的已上市文化企业,按照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二十三)鼓励文化企业发行债券。文化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和中期票据的,按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四、市场准入政策 (二十四)鼓励非公有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公司制改造的,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产权交易、收购兼并、股份制改造、经营权有期限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拍卖等多种形式,参与政策允许的文化市场竞争。非国有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二十五)鼓励原有文化企业特别是改制文化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对采取整体改制、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的,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对原有企业取得的特许经营范围,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原非公司类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类企业法人的,允许在原有名称基础上直接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以保留原有单位品牌价值,提高改制后企业的市场知名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