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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经信节能[2011]573号
【颁布时间】 2011-07-19
【实施时间】 2011-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3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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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节能能力建设工程。

  --用能单位节能能力建设。建立完善能源基础管理体系,推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指导用能单位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导则》(gb/t17167-2006)规定配备和管理计量器具。

  --节能监管能力建设。推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节能监察业务培训,强化节能监察能力建设。

  --能源统计与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在全省所有地级以上市设立能源统计机构,所有县(区)配备专职能源统计人员。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统计知识培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加大节能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充实机构和人员,落实经费,制定相应规划,认真组织实施。科学合理分解节能目标,层层落实到各级政府和重点用能单位,完善评价考核办法,落实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推动规划全面实施。各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节能自律。

  (二)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按照“核定基数,分解增量”的方法,把“十二五”全省能源消费总量分解下达给各市,以节能倒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各市充分利用好有限的增量资源,优先上马一批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严格控制高能耗、低附加值项目的引进上马。在增量不足的情况下,各市可实行“等量置换”的原则,淘汰一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腾出能源环境空间用于优质项目的引进。坚持“有保有压”的原则,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而一个市无法实行“等量置换”的项目,可由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探索建立节能评估审查与能源消费增量挂钩的机制。推动工业园区从源头上把好节能关,把制定节能规划作为新建项目、新建工业园区、产业转移园批准和认定的前置条件。

  (三)建立健全节能法规标准和监察体系。

  健全节能法规政策体系,制定出台《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配套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快完善各项节能标准,结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实际,对尚未制定国家节能标准的用能产品制定地方节能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的产品,研究制定较严的地方标准。加快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等监测机构建设,编制《工业企业能源量化管理与评价规范》,引导企业建立与自身能源活动相适应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省节能监察工作体系,依法加强节能监察;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执行情况、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专项节能监察。

  (四)加大政策支持节能的力度。

  省和地级以上市政府要依法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支持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节能宣传培训、表彰奖励、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政策研究等。统筹用好现有省节能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挖潜改造等专项资金,对省重大节能工程项目和重大节能技术开发、示范项目给予投资和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大力支持万企节能工程、绿色政府工程、节能惠民工程、节能信息化、节能标准化、节能市场化、节能示范推广、节能人才及节能能力建设等重点工程。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出台鼓励节能的价格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实施力度。加大合同能源管理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节能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广辟社会筹资渠道,引导和带动社会民间资金投入节能领域。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研究制定省节能服务单位管理规范,试行服务单位分级评定制度,提升节能服务整体水平。

  (五)加快节能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组织对共性、关键和前沿节能技术的科研开发,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组织先进、成熟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大力推广列入《省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产品)。加大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推广利用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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