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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1]58号
【颁布时间】 2011-07-25
【实施时间】 2011-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5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2011〕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及《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结合我省实际,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现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2年基本实现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省政府依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试点县(市、区)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省、省辖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制定。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三)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四)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县(市、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对长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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