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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六)企业上市及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可上报纳入省、市重点项目。对具有稳定收益列入省、市重点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七)拟上市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 (八)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同时在注册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文件报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给予该企业(公司)50万元的奖励。 (九)对获得江西证监局辅导备案验收报告的拟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十)拟上市企业首发申请材料或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凭受理文件,给予该企业(公司)100万元的奖励。 (十一)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发行股票的公司一次性按募集资金总额的2‰奖励其高管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0.5‰奖励其高管人员,募集资金投资我市按投资额的0.5‰再给予奖励,两项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含异地“借壳”上市后迁入),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十三)对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拟上市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对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办理等事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积极支持的原则,依法依规为企业上市融资做好服务,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手续,加快办理。 (十五)对拟上市企业及上市公司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在落户、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等方面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洪发〔2007〕30号)和《关于印发南昌市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十项举措的通知》(洪办发〔2011〕4号)执行。 (十六)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把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纳入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把推进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工作与招商引资工作放在同等地位,鼓励出台相应的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经费保障方面给予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所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在本市的,视同招商引资,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可享受我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市政府按年度对县区、开发区(新区)进行考核,对排名前三名的县区、开发区(新区)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上市工作经费补助。 (十七)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实行“一企一策”的工作方法,针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在上市和再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协调解决。 (十八)市政府从2011年起,每年从市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落实上述扶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各项奖励政策及推动我市发展资本市场专项工作经费。 (十九)南昌市拟上市企业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依据《南昌市拟上市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认定。 (二十)在高新区内注册并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拟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市场)挂牌的企业按照拟上市企业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二十一)南昌市发展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发展资本市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 (二十二)本意见发布实施后,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及再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洪府厅发〔2007〕180号)、《关于扩大关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及再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适用范围的补充通知》(洪府厅发〔2009〕207号)同时废止。 四、完善协调机制,明确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职责 南昌市发展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订、组织实施全市资本市场发展规划、目标措施,协调推进资本市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金融办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