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颁布时间】 2011-06-2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5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6月14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桂芬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市、县(含区、开发区)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服务业委员会是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

  

  第四条  二手车行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有序发展的原则,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

  

  (二)经营者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三)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具有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城市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场内应当设置查验区、展示区、休息区、交易大厅等具体区域;

  

  (五)能为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

  

  第六条  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

  

  (二)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城市区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第七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有符合规定的车辆技术检测设备和配套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

  

  (五)有规范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治安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下同)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不得在注册的固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在经营场地外、店门外经销、展示、整备、检测二手车。

  

  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经营,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和经纪活动。不得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及场外直接交易的二手车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为他人进行二手车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场所,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和鉴定评估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第十三条  未取得二手车经营资格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收购、销售二手车,不得开展汽车置换业务,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二手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直接交易行为,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