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民营经济总量发展、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实施民营经济腾飞计划、促进全省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的原则,提出以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支持民营经济总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支持民营经济投资各类产业。实行非禁即入的准入政策,支持民营经济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项目。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国有退出的领域,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及所有制结构调整。 (二)支持全民创业。放开投资人员审查,凡法律允许投资的公民均可直接凭身份证办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注册登记,免除对其他证明文件的审查。 (三)支持灵活选择企业名称。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大类以上,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公司制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实业”、“发展”等综合性用语。支持沈阳经济区内的公司制企业以“沈阳经济区”作为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允许外地知名字号企业到辽宁投资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允许公司制企业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放置行政区划之前。 (四)支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放开经营范围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决定。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可根据申请按大类、中类或者小类核定。对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经营条件、经营资格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只由分公司办理,可在公司经营范围中标明“此项经营项目仅限分公司经营”字样。 (五)支持自主选择经营期限。放宽经营期限限制,除经营项目须取得前置许可文件按前置许可文件有效期限核定外,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经营期限允许由申请人自行申请确定。 (六)支持开辟创业场所。允许将家庭住所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证明文件。允许将无产权证明的场所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机构、开发区(含工业区、集聚区、科技园区等)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七)支持非货币出资。放开企业出资限制,支持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其所占出资比例最高可达70%。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以及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受货币资本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的限制。支持公司以股权出资。允许债权转股权。允许海域使用权出资。注册资本未能按规定2年内到位的且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公司,经集聚区、园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同意,可以延长出资期限1年。 (八)支持简化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前置许可事项,凡非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除娱乐场所外,消防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其他行业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九)支持民营经济进入新兴行业。允许其企业名称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包含的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可以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 (十)支持合资合作经营。外商投资公司的中方股东在合资合作期间,自身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允许其保留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定为“对外合资合作”。出境留学人员、华侨等,在能够提供境外收入来源合法证明的情况下,以其在境外的资产回国投资办企业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所获得的利润或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人民币及其他财产权益,用于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由外汇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仍可视为外资,参照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程序办理登记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