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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措施 (一)支持市场主体转型升级。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在不侵犯其他企业名称权的情况下,允许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继续使用原名称,支持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允许用原经营场所登记材料,转型后企业使用原经营场所或将原经营场所作为住所仍在有效使用期内的,仅需出具经营场所所有权人同意将场所提供给升级企业使用的证明。允许使用原许可有效证件(经原前置许可审批单位书面同意)。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的,在首付实缴到位后,经申请,允许其余部分出资宽延至3年分期出资到位。 (二)支持企业集团化经营。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支持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凡战略性新兴行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支持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凡农业产业化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000万元,支持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三)支持企业利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除有特殊规定外,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支持争创驰名商标和省市著名商标。加强商标注册指导,全面开展“三书一表”(商标注册建议书、商标管理提示书、品牌建设指导书和商标使用情况登记表)活动,引导市场主体注册商标和规范使用商标,扩大注册商标总量和商标运用水平。引导企业根据国际市场开拓情况及时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积极为企业解决品牌国际化进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和完善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梯队,扩大名优商标总量。支持企业创新品牌运作方式,提升竞争力。 (五)支持企业上市。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训和指导,实施专人帮扶,分类进行指导,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登记不规范问题,完善上市条件。向证券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允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章程备案。支持非上市非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工作。 (六)支持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促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凡落户辽宁的大项目、大企业,设置绿色通道,实行专人专件办理,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延伸服务。试行重大项目先行主体登记(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对筹建期间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经营项目(除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娱乐场所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的),但需要营业执照的,可先核发经营范围标注“筹建(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筹建营业执照,待完成有关审批后,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七)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市场准入关,抑制高耗能产业增长,完善企业市场退出机制,逐步淘汰小造纸、小轧钢等高污染、高耗能企业。 三、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开展动产抵押担保融资。全面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开辟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绿色通道,变“窗口受理”为“窗口办理”,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企业办理抵押登记可由其住所地县(市、区)工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办理抵押登记可由工商所(分局)直接办理,引导企业最大限度地利用其动产资源进行抵押融资。 (二)支持公司开展股权质押担保融资。全面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引导公司类企业充分利用公司股权的财产再生性功能,通过股权质押担保融资,帮助企业变“静态”股权为“动态”资产。 (三)支持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与金融机构建立促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协同推进机制,主动帮助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办理商标质权登记,支持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以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贷款,实现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 (四)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开展互助信用担保活动。鼓励、支持、协助经济效益好、信用等级高、抗风险能力强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建立联手的信用担保组织,为获得信贷资金提供信用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