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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7-06
【实施时间】 2011-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6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三)积极开展农村土壤环境保护。在完善土壤监测网络、开展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和构建土壤环境分级分类管理体系的基础上,以基本农田、中部黑土地、重要农产品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重点,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建立土壤环境档案。严格控制农业区和农产品产区周边的工业污染,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区和蔬菜基地污水灌溉,强化对化肥、农药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并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环境热点、敏感区域的污染场地进行治理修复。

  

  (四)推进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和污染减排。要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同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结合起来,采取技术、工程、管理措施,在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同时,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要调整畜牧业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鼓励农民施用农家肥,提高土地可持续利用能力。指导和鼓励各类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通过发展畜禽粪便制沼气、生产有机肥和堆肥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要以规模化养殖场为重点,严格环境监管和环保审批。新、改、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对违规建设、不执行“三同时”制度和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养殖场要实行限期治理。要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的要求,做好规模化养殖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工作,明确减排责任,确保减排目标的实现。

  

  (五)有效控制农村工业污染。结合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及产业布局,引导农村工业企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在构建循环经济链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同时,实现污染物集中治理。要按照主体功能区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标准,坚决防止发达地区以及城市的落后产能和污染向农村转移,严格控制“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项目在农村建设。

  

  四、加速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全面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工作,重点选择地方政府积极性高、农村环保工作起步早、基础条件比较好、资金配套充足、辐射效应明显的区域开展连片整治。在推进连片治理过程中,要结合农村特点,从不同生态区的环境问题和治理目标等实际情况出发,确定连片治理区域。各级政府要按国家的统一要求,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治理成效。要加强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管理,在项目可研、环评、设计、招投标、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禁浪费、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严肃查处渎职失职和贪污腐败行为。

  

  五、深入开展各类生态创建活动

  

  各地要把生态示范创建作为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载体,紧紧围绕“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的目标,积极开展生态村、生态乡镇和生态县创建活动。要制定市(州)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完善国家和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程序,加强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进一步提升生态创建质量。引导和推动一批经济条件好、生态环境优良的县、乡、村,率先达到生态县、生态乡镇和生态村标准。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广大农村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六、全面推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

  

  要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以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减排、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生态创建、土壤环境保护等为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指标体系、考核机制和问责机制,并制定严格的奖惩标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做到目标任务明确、责任清楚、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七、开展环境宣传、环境监测、环境执法“三下乡”

  

  在环境宣传教育方面,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通过环保宣传进农村、环保知识进农户,倡导和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调动村民自觉、自治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在环境监测方面,抓紧建立农村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定期公布全省各区域农村环境质量状况。要积极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空气质量、土壤环境监测,掌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应开展农村人口集中区环境质量监测,为有效开展农村环境保护提供依据。在环境执法方面,要严格农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禁不符合区域环境功能定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立项。加大农村环境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开展专项督查,使农村环境保护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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