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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7-05
【实施时间】 2011-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6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意见

  (吉政办发〔2011〕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实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性举措,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制度创新,是调动农民积极性进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重要机制创新,是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我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经过两年试点,已具备全面铺开的基本条件。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一系列文件要求,从2011年起,我省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为此,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1号)精神,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以新农村建设规划为基础,充分发挥财政奖补的引导作用,调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探索建立“以农民为主体、政府资助、社会赞助”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循序渐进,量力而行。根据村民意愿和承受能力,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引导村民选择公益事业项目进行一事一议。

  

  2.坚持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在讨论中形成共识,依法形成决议。

  

  3.坚持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积极性,使政府投资和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加快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4.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奖补资金额度、项目预决算等,向村民公示。严格按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有关规定进行操作,防止工作简单化。

  

  二、引导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三)制定村级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县(市、区)要依据新农村建设规划,在充分征求基层干部和村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辖区内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并以村为单位建立项目库,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要依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制定辖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要以一事一议为基础,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选择最关心、利益最直接、要求最迫切的项目。形成决议的项目,由村委会上报到乡(镇),乡(镇)汇总后上报到县(市、区),县(市、区)依据财政奖补资金规模和奖补政策,审核确定当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总规模。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最高限额。一事一议筹资最高限额为每个农村人口每年20元,筹劳最高限额为每个村内劳动力每年15个工日。在最高限额内,具体筹资筹劳数额由受益村民在一事一议中民主商定。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可以一次议事,分两年筹集资金。根据受益村民意愿,可边筹资边建设,也可筹足资金后再建设。受益村民愿意多出工的,在不影响农业生产、不影响抗灾救灾的前提下,在一事一议时民主商定,可以适当突破筹劳最高限额。农民愿意以资代劳的,应当允许。但普遍实行以资代劳的,不得突破筹劳最高限额。筹资要坚持不超过最高限额,防止以自愿捐款名义变相向村民集资;坚持村民自愿以资代劳,防止以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村民摊派。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组织。一事一议主体、筹资筹劳对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具体组织工作中要注意抓好三个环节。

  

  1.做好议案。议案要明确受益范围、工程建设成本,以及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

  

  2.充分酝酿。议事前要让受益村民掌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熟悉议案内容。同时,有针对性进行宣传教育,做好思想工作,尽可能化解消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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