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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3-13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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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缴税款和超缴税款均不得申报退税。对应缴未缴税款或税务机关“寅吃卯粮”收取的过头税,不得办理退税。
  
  (四)退税产品和非退税产品未分别进行增值税核算的企业,一般不能申请退税。对符合增值税“先征后返”条件且兼营非退税商品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其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自实行分账核算的季度起执行。凡未按规定实行分账核算的企业,原则上不能享受退税产品“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五)退税产品应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未按规定抵扣、分摊抵扣进项税额的,不能申报退税。退税产品进项税额具体分摊办法如下:
  
  凡从对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上能分开的,按照发票注明的金额分别记账;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月退税产品销售收入/当月全部产品销售收入)
  
  第三章 申报资料
  
  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应向所在市财政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相关行政机关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初审结束后,原件退回申报企业,下同)。
  
  (二)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产经营场地为自有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经营场地为租用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报期销售收入账页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申报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销售货款证明,并加盖银行公章。
  
  (四)自2007年1月1日以来,没有因违法受到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等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五)申报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的书面申明。申明内容包括:申报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无伪造、涂改等情况;是否依法纳税,有无偷税漏税、不按规定申报纳税、欠缴或超缴税款的问题;申报退税款中有无执法部门查补的税款等。
  
  上述出具的申明,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按照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规定,申报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退税申请。内容包括:企业成立时间、企业经营范围、经营所在地;申报期实现的销售收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金额及其所占销售收入比例;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缴税额、已缴税额、超(欠)缴税额;申请退税的文件依据,申请退付金额等。
  
  (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见附件2)一式四联。申报企业应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其中:“缴款书编号”要求填列一般缴款书或汇总缴款书的编号;“应退税额”要求填列申请退税金额,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三)完税凭证复印件。
  
  1、申报企业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提供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终审批复后,由市财政局加盖“已退付”核销章后退回。
  
  2、申报企业采取完税证(汇总缴款书)或电子税票缴纳税款的,除提供完税证和汇总缴款书复印件外,要求填写《一般增值税税款缴纳证明》(见附件3),并加盖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和税款所入国家金库的印章。
  
  (四)申报企业申报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复印件,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五)申报企业申报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国税部门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申报企业填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退税申请表》(见附件4)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一般增值税核算明细表》(见附件5),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为方便整理装订,退税申请资料一般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第四章 审核审批权限
  
  第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退付审核审批工作实行初审、复审、终审制度。
  
  各市财政局负责初复审工作,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终审工作。
  
  各市财政局应认真做好退税初审工作,一般不得将初审权下放县(区)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条 各市财政局在收到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初复审,对经初复审符合退税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申请,市财政局要形成初复审意见,以市财政局名义上报正式申请文件,并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写明初复审意见,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报送的全部申报资料,主报专员办,抄报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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