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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和财政厅应加强与公安、商务、环保、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联系,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各市财政局要与当地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及时了解和掌握申报企业备案情况以及被行政处罚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各市财政局应认真履行增值税退税审核职责,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对辖区内退税单位的退税申请,应按规定时间上报,不得久拖不审或久拖不报。对已批复的退税申请,应按规定及时全额退付企业,不得延压;不得违反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以各种名义变相收回增值税返还款,不得用应退税款人为调整地方财政收入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应认真检查相关退税依据是否齐全,重点审核退税文件、单据记载各项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库事项,国库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要及时、足额办理退库手续,不得截留、延压、拒绝退库。 对使用税收完税证和电子报税缴纳税款的,国税、国库部门应对入库情况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应据实开具税款入库证明。 国税、国库部门为申报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时,要做到情况真实、数字准确,不得为申报企业开具虚假证明材料。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员办、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申报退税的情况及退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对经查实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不按规定使用退税资金,挪用退税资金的行为,应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专员办和财政厅应对市财政局的退税审核审批工作质量进行检查,不定期地抽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办理退税,有无不严格执行退税程序、不及时落实退税政策、未执行退税批复、克扣申报企业退税资金等问题。专员办应对国库是否及时、足额退税进行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强行截留、收取应退税款,或因重大审核质量问题,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专员办和财政厅应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申请书(略) 附件3 一般增值税税款缴纳证明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 税号: 税种: 税款所属期 税款金额 完税证或电子税票号码 入库时间 入库级次 备注 合 计 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印章) 年月日 税款所入国家金库(印章) 年月 日 附件4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退税申请表 金额单位:元 申报企业(公章) 企业编码 备案号 经营地址 企业税号 经营项目 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 2008年减免增值税额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报期情况 实现销售收入 金融机构结算金额 金融机构结算额占销售收入比例 应缴增值税 入库增值税 申退增值税 税款所属日期 年 月至年 月 附送资料明细情况 序号 资 料 名 称 页 号 1 申报人申请文件 2 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 3 完税凭证复印件(税款入库证明) 4 申报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 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6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退税申请表 8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核算明细表 9 相关行政机关备案登记证复印件 10 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11 申报期销售收入帐页复印件及开户银行提供的货款结算证明 12 申报人未因违法受到工商、环保、税务、公安等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 13 申报人申报资料真实性的书面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