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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村[201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7-25
【实施时间】 2011-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7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建村〔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监管,提高改造后农房的抗震能力,我部制定了《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抗震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抗震要求

  享受各级政府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含新疆农村安居工程资金补助)农户实施住房重建或新建的,必须严格执行抗震要求有关规定。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员要按照抗震要求,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房屋设计、施工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督。所有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须经抗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拨付全额补助资金。

  二、规范房屋设计

  农村危房改造房屋设计要严格执行抗震要求,可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设计图集,也可使用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身份设计的设计方案或者有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还可由承担建设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由农村建筑工匠设计的须出具设计说明,并提交乡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员进行抗震要求审查。

  三、加强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的指导与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和抽查。要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员业务管理,积极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乡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农户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需组织验收的,村镇建设管理员要积极提供帮助和指导。

  四、探索建立农村建筑工匠资格制度

  各地要通过农村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建筑工匠资格制度。享受各级政府资金补助的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与农户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

  抗震要求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部村镇建设司。

  

  附件: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 行)

  


  

  

  

  

  
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编制组

  二〇一一年六月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主要符号

  3 基本要求

  3.1 房屋的层数与高度

  3.2 场地、地基和基础

  3.3 建筑材料及使用要求

  3.4 结构布置与结构体系

  4 砖墙承重结构房屋

  4.1 一般规定

  4.2 抗震构造措施

  4.3 施工要求

  5 砌块承重结构房屋

  5.1 一般规定

  5.2 抗震构造措施

  5.3 施工要求

  6 石墙承重结构房屋

  6.1 一般规定

  6.2 抗震构造措施

  6.3 施工要求

  7 木结构房屋

  7.1 一般规定

  7.2 抗震构造措施

  7.3 施工要求

  8 生土结构房屋

  8.1 一般规定

  8.2 抗震构造措施与施工要求

  附录a 砂浆配合比

  附录b 混凝土配合比

  

  
本基本要求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指导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提高农村危改房屋(以下简称“农村危改房”)的抗震能力,有效减轻地震灾害,减少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制定本基本要求。

  1.0.2 农村危改房是指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计划并得到政府建房补助的农户的主要居住用房,不包括农户生产、生活辅助用房。

  对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计划的农户主要居住用房,按《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评定为整体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评定为局部危险(c级)的,应维修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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