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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3 本基本要求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度地区重建和新建一、二层农村危改房的抗震设计与施工。未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计划的农户自建住房,可以参照执行。 对于9度设防地区的农村危改房建设,其抗震构造措施应高于本基本要求的标准。 对于非抗震设防地区农村危改房,为保障总体质量安全,提高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应参照本基本要求并按6度设防标准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 1.0.4 按本基本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农村危改房,其基本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需修理或经简单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致严重破坏,围护结构不发生大面积倒塌。 1.0.5 本基本要求为不同结构形式农村危改房的最低抗震设防标准与技术措施要求。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建房户在满足本基本要求的同时,鼓励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确定的设防目标与抗震技术措施要求进行设计。 1.0.6 一般情况下,农村危改房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建房地所属县(市)的设防烈度取用,当建房地距离所属县(市)较远时,也可参照临近县(市)设防烈度取用。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抗震设防烈度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2.1.2 地震作用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1.3 抗震构造措施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要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2.1.4 场地 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工程地质条件。其范围大体相当于自然村或不小于一平方公里的平面面积。 2.1.5 砖混结构 由砖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体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楼(屋)盖采用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房屋结构。砖包括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水泥砖及混凝土砖等。 2.1.6 砖木结构 由砖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体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楼(屋)盖采用木构件的房屋结构。竖向承重墙体的类型与构造要求一般同砖混结构房屋。 2.1.7 砌块砌体结构 由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体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的房屋结构。当采用砌块墙承重、楼(屋)盖采用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时,称为“砌块混合结构”;当采用砌块墙承重、楼(屋)盖采用木构件时,称为“砌块木结构”。 2.1.8 石结构 由石砌体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的房屋结构。当采用石墙承重、楼(屋)盖采用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时,称为“石混结构”;当采用石墙承重、楼(屋)盖采用木构件时,称为“石木结构”。 2.1.9 木结构 由木柱、木构架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砖墙、石墙等作为围护墙的房屋结构。主要包括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房屋。 2.1.10 生土结构 由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楼(屋)盖采用木构件的房屋结构。 2.1.11 结构体系 房屋承受竖向和水平荷载的构件及其相互连接形式的总称。 2.1.12 木构造柱 为加强结构整体性和提高墙体的抗倒塌能力,在房屋墙体的规定部位设置的不以承受竖向荷载为主的木柱。 2.1.13 砂浆配筋带 为加强结构整体性和提高墙体的抗倒塌能力,在承重墙体中设置的不小于60mm厚的水平砂浆带,砂浆带中通长配置水平钢筋。 2.1.14 抗震墙 可用以抵抗地震水平作用的墙体(同时承受竖向荷载),墙体厚度及材料强度应满足各章相应规定。 2.2 主要符号 mu--砖、砌块的强度等级; m--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 c--混凝土的强度等级。 3 基本要求 3.1 房屋的层数与高度 3.1.1 农村危改房的层数、高度及适用设防烈度限值应符合表3.1.1的要求。 表3.1.1 农村危改房的层数、高度及适用设防烈度限值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对带阁楼的坡屋面房屋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适用设防烈度一栏括号内数值为设计基本加速度值。 3.1.2 农村危改房的层高应符合以下规定:底层层高不应超过3.6m,二层层高不应超过3.3m。 3.2 场地、地基和基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