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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村[201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7-25
【实施时间】 2011-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7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3.3.2 对农村建筑材料的调查表明:

  1 混凝土小型搅拌设备目前在农村建房中开始普及,混凝土构造柱、圈梁及现浇楼板的强度等级设定为不低于c20基本可以做到。

  2 《抗震规范》要求承重墙体采用的砖块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鉴于农村建房大多数砖块为小窑生产,且房屋层数低、荷载小,建议不小于mu7.5即可。

  3 《抗震规范》要求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0,《镇村规程》要求不应低于m1.0,根据计算分析及对各地农房建造过程中砂浆强度的调研情况,对一、二层农房来讲,当其他构造措施适当时,砂浆强度取m5.0安全富裕度较高,但在一些贫困地区建房时存在一定困难;如果取m1.0则水泥用量偏少,墙体抗剪承载力相对偏低。综合理论计算分析与各地实际情况,建议取m2.5的下限值较为适宜。

  4 调查表明,当前部分农户在建房过程中使用废旧木料较多,且截面尺寸普遍较小,对此应做出适当限制。

  3.3.3 汶川地震、玉树地震中的大量农村房屋震害表明,采用泥浆、草泥或不加水泥的石灰砂浆砌筑的砖墙、砌块墙及料石墙整体性极差,墙体抗剪承载力极低,遭遇大震时破坏非常严重,甚至发生破碎性倒塌。调查发现,西部有些贫困地区由于建房习惯或为了降低建房成本,仍然存在使用泥浆、草泥砌筑砖墙、砌块墙的现象,严重影响房屋的质量安全,应立即予以杜绝。

  对于墙体较厚的毛石墙、片毛石墙(墙厚超过400mm),当全部要求采用砂浆砌筑时,由于砂浆用量较大,建房成本较高,在一些贫困山区、牧区可能无法做到。对此不利影响,可以采取其他构造措施予以弥补,如墙体上下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中部设置水平配筋砂浆带来增加墙体约束,提高墙体的整体性与承载能力。

  3.3.4 调查表明,农村使用的预制空心板,绝大多数没有出厂质检合格证,还有相当数量为旧房拆卸的废旧楼板,由于技术条件限制,预制板在农村建房时无法进行现场的质量检验和认定,安全隐患不能完全排除;其次,按照国家规范、标准,采用预制板的房屋其抗震构造有较严格的规定,如预制板之间的相互拉接,板与墙体、圈梁的拉接,支撑长度要求等,这是非专业的农民施工队伍较难做到的。因此,在地震区采用预制板而构造措施不到位,大震时可能无法避免灾难的发生。而现浇楼板施工质量相对容易控制,并且房屋整体性好,造价与预制板比较也不算太高,因此建议6、7度时限制使用预制板,8度时禁止使用。西部各省份实地调研结果也表明,当前使用现浇板在农房建设中非常普遍。

  3.4 结构布置与结构体系

  3.4.1~3.4.2 形状比较简单、规整的房屋,在地震作用下传力路径直接,受力合理,设计、施工相对简单。以往的震害经验充分表明,简单、规整的房屋在遭遇地震时破坏也相对较轻。

  3.4.3 由于农村建房墙体材料选择较随意,出现了很多混合型墙体承重结构形式,如底部砖砌上部土坯墙结构(俗称“穿靴戴帽”),四角砖柱土坯墙结构(俗称“四角硬”),有的仅山墙或正立面墙为砖墙,其余为土坯墙的砖土混合结构,有的同一面外墙采用两种材料,内侧为土坯,外侧砌砖墙(俗称“里生外熟”)。这类房屋由于材料混用,砖土界面结合处易开裂,房屋整体性与安全性均较差,应禁止使用。

  独立砖柱、砌块柱、石砌柱、土坯柱等承重形式由于延性及变形能力差,抗剪、抗压承载能力低,应禁止使用。

  3.4.4 与《抗震规范》对比,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有所放松,主要是考虑到普通低层农房墙体荷载较小。承重墙体中门窗洞口的开洞率限值基本相同。

  调查表明,部分藏式民居有设置房屋转角窗的传统,由于转角窗与墙体的连接较差,且整体受力不合理,地震时极易发生扭转破坏,因此在后续危改房建设中应禁止使用。

4 砖墙承重结构房屋


  4.1 一般规定

  4.1.1 砖墙承重结构包括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在当前农村危房改造中所占比例最大。砖木结构屋面一般采用木构件承重,重量相对较轻,但房屋整体性不如砖混结构。为保证砖木结构房屋抗震性能,对其墙体抗震构造措施(构造柱、基础圈梁、楼屋盖圈梁及砂浆配筋带)的设置要求应与砖混结构相同。

  4.1.3 空斗墙由于承载力低,施工难度大,质量难于保证,在2005年江西九江地震中,这类房屋震害普遍严重,今后应禁止在抗震设防地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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