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渝公发[2011]497号
【颁布时间】 2011-07-29
【实施时间】 2011-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7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接上页]


  (三)只规定罚款处罚且系初犯的,只规定最高罚款额的按照最高罚款额的30―50%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额的按照最低罚款额追加最低罚款额的30―50%确定。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一个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三)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违法事实的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实施并处处罚的,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情节,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对只具有从轻情节的,实施单处处罚;

  

  (二)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处罚;

  

  (三)对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违法事实的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执行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不得依据不同的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不同行政机关执行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行政机关先于公安机关依据某项规定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后,公安机关不得依据不同的规定再次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因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的,应当经书面报请市局法制办批准延长30日。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行政处罚决定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相当;

  

  (二)行政处罚决定与在同一区域或者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处罚决定明显不同;

  

  (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处罚,仍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予从轻处罚;

  

  (四)采取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当事人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违法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先放任违法行为,再实施行政处罚;

  

  (六)因已经实施行政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第十五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的,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章 裁量标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brbr /  brbr /  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等,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导致系统不能够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十七条  单位未经允许,违反第十六条相关规定的,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停止联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的;

  

  (四)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