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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纠集多人阻碍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 4.经劝阻,仍实施阻碍行为的; 5.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以驾驶机动车及其他危险方法,或者以暴力、威胁、故意毁坏警戒带及相关设施等手段冲闯的; 2.聚众冲闯的; 3.不听劝阻,冲闯、跨越、钻越警戒带、警戒区的; 4.经劝阻后拒不退出警戒区域的; 5.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招摇撞骗”,“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社会影响较小且未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二)社会影响较小且能主动为当事人挽回损失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且获利较少的; (二)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且能够主动纠正或弥补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听制止,强行进入、停靠的; (二)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拒不驶离的; (三)多次擅自进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行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下列情形属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造成影响较小的; 2.主动配合查处的; 3.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下列情形属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社会影响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拒不改正的; 3.擅自经营、超范围经营引发其他违法行为的; 4.超范围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行为,“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通缉人逃脱的; (二)阻挠他人报告或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三)曾因不报告行为受过处罚的; (四)造成犯罪嫌疑人或被通缉人继续作案等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行为,“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承租人利用出租屋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承租人利用出租屋长期实施犯罪行为的; (三)出租人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的; (四)曾因不报告行为受过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实施的; 2.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