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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卖淫行为未遂的;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但是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及信息的除外),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等十册以下,图片三十张以下,影片两部以下,音像制品五盘以下; (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移动通讯终端等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五个以下,淫秽音频文件十个以下,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二十件以下的,或者实际点击数一千次以下的; (三)通过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二十人次以下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赌博”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参与赌博,赌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2.参与赌博,一次输赢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3.六个月内参与赌博三次以上,输赢累计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4.因赌博受治安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参与赌博的; 5.在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6.在公共场所或工作场所赌博的; 7.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8.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9.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10.参与聚众赌博、到赌场参与赌博,利用网络、移动通讯终端赌博以及以百家乐、六合彩和赌球赌马等特殊手段参与赌博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 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明知是赌博而提供资金的; 3.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或者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或者为赌场多次接送参赌人员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基准所称“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以上。 第四十四条 本基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