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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发[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7-17
【实施时间】 2011-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8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廉洁城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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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建立预防腐败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加强制度制定的前置评估、执行中的评估。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制度执行力,对违反和不执行制度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用权行为。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完善我市党政正职监督制度。制定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情况述职和评议制度,建立健全市直各部门、各区党政主要领导向市委、市政府述职述廉制度。推行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完善诫勉谈话制度,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经常打招呼提醒。加强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实施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利益回避制度,制定防止公职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办法。

  

  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确保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健全重大决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长效机制,保证政令畅通。严肃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

  

  完善纪检监察监督体制,按照“不合署、要合力”的原则,整合纪检监察力量,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探索实行市、区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六)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治腐败,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坚持有错必纠、有案必查,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坚决查处违反政治纪律、阻碍改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的案件,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案件,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案件,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以及顶风违纪的各类典型案件。采取综合措施,加大对行贿者的惩处力度。加强案件协查工作,依法依纪查处市外涉案人员在深投资、置业等转移资产行为。

  

  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针对案件暴露的问题,完善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措施。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等方式,使办案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

  

  三、加强反腐倡廉法治建设

  

  (七)加强反腐倡廉立法。借鉴国(境)外有效防治腐败的做法和经验,制定我市防治腐败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防治腐败法规体系。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健全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的机制,完善立法论证、委托起草、集中起草和立法后评估制度,提高立法质量。

  

  (八)大力构建法治政府。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和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实行政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服务及信息公开、行政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定化。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完善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评估机制,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全面推行政府绩效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九)促进司法廉洁公正。推行法院标准化办案制度,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制定法官判案负责制和法官判案评价制度。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刑罚执行与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完善司法审判民主监督机制,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活动。

  

  (十)提升市民法律素质。完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普法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增强市民自觉抵制违法行为的意识,形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各类普法基地建设,推动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普法活动,提高法制宣传的渗透力。

  

  四、加强社会领域反腐倡廉建设

  

  (十一)建立防治腐败工作机制。加强社会领域党组织建设,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探索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指导、督促社会领域健全自律机制,促进廉洁、诚信、规范从业。严厉打击在审计、评估、清算过程存在的弄虚作假、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非行政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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