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1]57号
【颁布时间】 2011-07-15
【实施时间】 2011-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山西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山西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点)等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分级负责、依法清理,完善制度、全面规范”的原则,在省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切实摸清现有收费公路基本情况,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收费公路管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政府领导、部门实施。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法制办等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实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参照省人民政府模式,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分级负责、依法清理。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引资)、谁负责”的原则,分别负责其所属机构或部门管理(引资)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现有政策法规的规定,依法妥善处理好取消收费、撤并收费站(点)、调整收费站位置、人员分流、经济补偿、公路养护等工作,确保专项清理工作稳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

  --完善制度、全面规范。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梳理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深入研究,妥善解决。同时,要结合专项清理工作和本地实际,研究并提出加强和规范收费公路政府监管、完善收费公路发展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省人民政府进行汇总梳理后,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规范和完善收费公路发展的建议和意见,从根本上保证收费公路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二、政策依据

  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

  (五)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

  (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三、清理内容

  (一)对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超过省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