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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渝公发[2011]498号
【颁布时间】 2011-07-29
【实施时间】 2011-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公安机关毒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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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依照以下规定适用:

  

  (一)处罚种类的适用。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没收(收缴、追缴)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罚款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罚款数额一般以十元、百元、千元、万元为单位。

  

  (三)拘留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拘留的,对于拘留的时间一般裁决为一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二日、十五日,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二条  有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审批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事实和理由。

  

  第十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基准,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责令纠正。

  

  第十四条  公安执法人员在办理毒品违法类案件过程中,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章 裁量基准


  第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二)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十株,大麻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较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种植罂粟五十株以上不满二百株,大麻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较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种植罂粟二百株以上不满五百株,大麻三千株以上不满五千株或者其他较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五克、大麻植物种子不满一百克的、罂粟幼苗不满五十株、大麻幼苗不满五百株的,或者其他较少量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五克以上不满二十克、大麻植物种子一百克以上不满二百克、罂粟幼苗五十株以上不满二百株、大麻幼苗五百株以上不满二千株,或者其他较少量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二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大麻植物种子二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罂粟幼苗二百株以上不够刑事处罚、大麻幼苗二千株以上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其他较少量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一千克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一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克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三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五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毒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项所称其他毒品,是指诸如苯丙胺类毒品不满二克,大麻油不满二百克,大麻脂不满四百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不满六千克,可卡因不满一克,吗啡不满二克,杜冷丁不满五克,盐酸二氢埃托啡不满零点二毫克,氯胺酮、美沙酮不满二十克,咖啡因不满二千克,罂粟壳不满二千克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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