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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初次超出购买许可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二)下列情形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1.超出购买许可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2.因超出购买许可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超出购买许可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十三条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初次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因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数量较大的,处违法所得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严重危害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娱乐场所初次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 (二)因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娱乐场所初次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 (二)因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基准所称“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以上。 第四十七条 本基准由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