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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渝公发[2011]498号
【颁布时间】 2011-07-29
【实施时间】 2011-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重庆市公安机关毒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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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已造成不良后果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容留吸毒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近亲属之间容留吸毒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容留一人次吸毒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容留二人次以上吸毒的;容留他人吸毒获利的;提供吸毒工具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介绍买卖毒品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近亲属之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介绍一人次买卖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介绍二人次以上买卖毒品的;介绍未成年人买卖毒品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初次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下列情形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因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2.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具有合法用途的;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第二十八条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他人的许可证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初次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下列情形处货值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因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使用他人的许可证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2.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九条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初次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下列情形处货值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因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违反的;

  

  2.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

  

  第三十条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进行检查,初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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