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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渝公发[2011]496号
【颁布时间】 2011-07-29
【实施时间】 2011-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9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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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非法搜查身体”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轻,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被搜查人主动提出搜身的;

  

  2.对被侵害人格尊严影响较小的;

  

  3.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侵犯隐私”行为,“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二)多次实施或者对多人实施的;

  

  (三)给他人工作、生活或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亲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

  

  (二)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殴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被侵害人的过错引起且后果较轻的;

  

  (五)尚未造成轻微伤的;

  

  (六)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情节恶劣”、“其他严重情节”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恶劣,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向异性或未成年人裸露的;

  

  2.向多人或多次裸露的;

  

  3.引起群众围观或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

  

  4.伴有言语挑逗的;

  

  5.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其他恶劣情形的。

  

  (二)“猥亵”行为,下列情形属“其他严重情节” ,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强制、公然实施的;

  

  2.多次猥亵或一次猥亵多人的;

  

  3.猥亵孕妇、未成年人或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4.造成被侵害人身心受到伤害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十四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虐待”、“遗弃”,选择拘留或警告处罚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警告:

  

  1.初次实施,未造成后果的;

  

  2.主动改正的;

  

  3.受害人主动要求从轻处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

  

  1.实施经常性的打骂、冻饿、限制行动自由等摧残、折磨行为的;

  

  2.造成人员受轻微伤等较严重后果的;

  

  3.经劝阻或处罚后,继续实施的;

  

  4.有其他恶劣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暴力等恶劣手段的;

  

  (二)交易未达成,且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三)主动偿还或者支付有关费用,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选择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情节轻微,或者未造成后果的;

  

  2.主动交出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3.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

  

  1.多次实施的;

  

  2.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数量较大的;

  

  3.给发件人或收件人造成损失的;

  

  4.经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

  

  5.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盗窃”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十日以上十日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结伙、流窜盗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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