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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非法搜查身体”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轻,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被搜查人主动提出搜身的; 2.对被侵害人格尊严影响较小的; 3.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侵犯隐私”行为,“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二)多次实施或者对多人实施的; (三)给他人工作、生活或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亲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 (二)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殴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被侵害人的过错引起且后果较轻的; (五)尚未造成轻微伤的; (六)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情节恶劣”、“其他严重情节”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恶劣,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向异性或未成年人裸露的; 2.向多人或多次裸露的; 3.引起群众围观或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 4.伴有言语挑逗的; 5.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其他恶劣情形的。 (二)“猥亵”行为,下列情形属“其他严重情节” ,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强制、公然实施的; 2.多次猥亵或一次猥亵多人的; 3.猥亵孕妇、未成年人或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4.造成被侵害人身心受到伤害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十四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虐待”、“遗弃”,选择拘留或警告处罚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警告: 1.初次实施,未造成后果的; 2.主动改正的; 3.受害人主动要求从轻处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 1.实施经常性的打骂、冻饿、限制行动自由等摧残、折磨行为的; 2.造成人员受轻微伤等较严重后果的; 3.经劝阻或处罚后,继续实施的; 4.有其他恶劣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暴力等恶劣手段的; (二)交易未达成,且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三)主动偿还或者支付有关费用,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选择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情节轻微,或者未造成后果的; 2.主动交出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3.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 1.多次实施的; 2.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数量较大的; 3.给发件人或收件人造成损失的; 4.经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 5.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盗窃”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十日以上十日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结伙、流窜盗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