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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渝公发[2011]496号
【颁布时间】 2011-07-29
【实施时间】 2011-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9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接上页]


  (二)卖淫行为未遂的;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但是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及信息的除外),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等十册以下,图片三十张以下,影片两部以下,音像制品五盘以下;

  

  (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移动通讯终端等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五个以下,淫秽音频文件十个以下,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二十件以下的,或者实际点击数一千次以下的;

  

  (三)通过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二十人次以下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赌博”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参与赌博,赌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2.参与赌博,一次输赢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3.六个月内参与赌博三次以上,输赢累计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4.因赌博受治安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参与赌博的;

  

  5.在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6.在公共场所或工作场所赌博的;

  

  7.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8.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9.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10.参与聚众赌博、到赌场参与赌博,利用网络、移动通讯终端赌博以及以百家乐、六合彩和赌球赌马等特殊手段参与赌博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 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明知是赌博而提供资金的;

  

  3.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或者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或者为赌场多次接送参赌人员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基准所称“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以上。

  

  第四十四条  本基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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