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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入室盗窃的; 3.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的; 4.使用专用工具或技术性手段盗窃的; 5.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6.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8.盗窃公共设施,影响人身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 9.盗窃数额两百元以上的; 10.盗窃后隐藏赃证物的; 11.有盗窃前科劣迹的; 12.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二)“诈骗”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十日以上十日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结伙、流窜诈骗的; 2.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诈骗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的; 5.诈骗数额在三百元以上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诈骗后隐藏赃证物的; 8.有诈骗前科劣迹的; 9.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三)“哄抢”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十日以上十日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哄抢的; 2.组织、纠集或者带头哄抢的; 3.哄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的; 4.哄抢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等的; 5.哄抢后隐藏赃证物的; 6.个人哄抢数额一百元以上的; 7.有哄抢前科劣迹的; 8.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四)“抢夺”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十日以上十日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抢夺的; 2.驾车抢夺,尚未构成犯罪的; 3.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的; 4.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5.造成人员受伤或财物损坏的; 6.抢夺数额在两百元以上的; 7.抢夺后隐藏赃证物的; 8.有抢夺前科劣迹的; 9.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五)“敲诈勒索”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十日以上十日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敲诈勒索的; 2.敲诈勒索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的; 3.敲诈勒索数额在三百元以上的; 4.有敲诈勒索前科劣迹的; 5.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十日以上十日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故意损毁财物的; 2.故意损毁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的; 3.故意损毁公共设施,影响人身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 4.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五百元以上的; 5.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前科劣迹的; 6.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带头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2.经劝阻,仍拒不执行决定、命令的; 3.造成抢险抗灾等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4.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带头实施阻碍行为的; 2.实施吵闹、谩骂、无理纠缠行为的; 3.经劝阻仍然阻碍执行职务的; 4.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6.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7.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阻碍特种车辆通行”,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