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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7-22
【实施时间】 2011-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监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市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融资性担保监管及风险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规划以及监管具体办法;

  

  (二)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开业申请的审核;

  

  (三)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变更事项以及停办业务、撤销等处理方案进行审核确认;

  

  (四)研究解决其他重大监管事项。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条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和第一责任主体,具体监管职责如下:

  

  (一)市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拟订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制度;

  

  (三)审查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开业、变更、终止申请,指导、帮助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和开业;

  

  (四)组织实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五)协调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六)组织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清算;

  

  (七)指导县(区)、开发区对辖区范围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

  

  (八)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五条  市工商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指导并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办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登记事项和年检事项;

  

  (二)查处融资性担保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超范围经营和违法发布广告、虚假宣传等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融资性担保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

  

  (四)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含格式条款的融资性担保合同备案手续。

  

  第六条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经营安全防范制度;

  

  (二)对拟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无犯罪记录进行认定;

  

  (三)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第七条  市审计局负责会同市金融办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申请进行公示,并核实处理相关反馈情况。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审核、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研究监管过程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并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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