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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规[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7-31
【实施时间】 2011-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武政规〔201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13号令),推进葬俗葬礼改革,加强我市公墓及骨灰存放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倡导文明节俭丧葬新风尚,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根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殡葬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整合现有殡葬设施资源,科学合理地确定殡葬设施的布局、规模及数量,严格限制经营性公墓发展,重点发展公益性公墓;严格公墓建设标准、严格殡葬行业管理、严格实施检查监督,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积极推进生态化安葬方式,推广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安葬形式,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弘扬先进的殡葬理念和殡葬文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管理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坚持有保有压、有放有收的思路,加速构建市级公益性墓地、区级公益性墓地、农村公益性墓地、城市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区“四轮齐驱”的公益性公墓体系,形成文明治丧、文明祭祀的良好风气,实现殡葬文明和进步,逐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城乡居民文明治丧需求。

  (一)严格限制发展经营性公墓。“十二五”时期,全市原则上不再审核新增经营性公墓,严格控制各类合法经营性公墓扩大用地范围,分类处理、规范管理事实性经营性墓地。

  (二)大力发展城市公益性公墓。全市重点建设一批公益性生态公墓。市级在江南、江北各选点1处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各选点1处建设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全市现有经营性公墓内要按照规划控制和编制要求,建设公益性墓区,使公益性安葬设施比例达到国家示范标准。

  (三)全力推进农村公益性墓地生态化改造。全市农村按照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以街(乡、镇)或者中心村为单位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实施生态化建设或者改造。与迁村腾地同步,有计划、有理有节地迁移老坟墓。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控制。市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控制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全市公墓设施建设规划和空间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要科学合理确定殡葬设施的布局、规模和数量,严格控制公墓规模,发展少占土地公墓,加快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大力推广骨灰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生态型安葬形式,鼓励倡导深埋等不保留骨灰方式,保护好城市风景、森林和人居等生态环境。从2011年起,市、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选点,必须控制在武汉绕城高速线以外,武汉绕城高速线以内,一律不得新建公墓。已有的公墓应当按照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因城市建设涉及迁移农村坟墓的,应当以区或者街(乡、镇)为单位建设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各区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以新农村建设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镇、一般镇、重点中心村、一般中心村为单位合理规划公益性公墓;要充分考虑所选场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荒山瘠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布局公益性公墓,不得占用耕地;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用地不改变其集体土地性质,用地规模按照覆盖村人口数量及死亡率和使用年限(50年)确定。

  (二)推进生态化建设。公墓的建设应当按照生态化建设标准合理规划好墓区绿化、道路、祭奠场所、排水系统、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统一墓位间距,统一墓碑规格、式样和朝向。在不破坏山体、不大兴土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持和利用原有生态环境,力求对原始生态植被、自然地貌环境进行有效地利用和保护,使墓地与环境融为一体,实现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凡新建设的公墓,以生态葬式为主,并按照不少于规划总容量30%的比例建设骨灰存放和骨灰墙(格)等安葬设施,确保绿地率达到4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75%以上。公墓内生态资源和环境应当得到妥善保护,做到墓穴以外地面应用于绿化,禁止使用水泥等铺盖墓穴以外的墓道、地面。公益性公墓的墓穴一般以树为标志,骨灰深埋0.6米以下,地表无坟头,一树一墓,也可一树多墓;墓碑原则上采用卧式,单、双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2平方米,墓碑卧置的倾斜角度不超过30度;立体安葬设施,应当可以并排存放2个骨灰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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