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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国土规划部门要积极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公墓布局规划的空间统筹工作,加强公墓建设用地管理和监督。对经营性公墓用地,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环保部门要加强各类公墓的环境影响监测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公墓单位抓好生态保护,严防水源污染。 林业部门要加强各类公墓单位的绿化工作管理,指导公墓单位及建设单位制订公墓绿化方案,并督促实施。从严审核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 财政部门要根据需要将公益性殡葬事业专项建设经费列入预算。 工商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武汉市公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维护公平交易、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物价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公墓价格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公墓价格,依法查处违法价格行为。 地税部门要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加强对经营性公墓票据管理,督促经营单位及时领取发票并规范其发票使用,对经营单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公益性公墓和提供公益性安葬的树葬、花坛葬和骨灰堂等环保、节地、生态葬式的,要给予税收政策倾斜和支持。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纳入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覆盖城乡的殡葬服务体系。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政府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公墓的工作;动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农业、林业单位,坚决落实党和国家殡葬改革各项方针政策,大力倡导移风易俗,文明治丧,引导村民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自觉进行殡葬习俗改革,动员村民积极参与农村公益性公墓生态化建设和改造,逐步迁移农村零散坟墓,不断探索文明的祭奠方式,营造乡村文明氛围,努力改善和保护村自然生态环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二0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