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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规范审批管理。申请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由民政部门制订方案,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规划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公墓的请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街(乡、镇)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提出方案,区城乡建设、国土规划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区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的,应当报送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报区民政局批准。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公墓的请示,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城乡建设、国土规划、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对没有报批且有一定规模又确实需要申报经营性公墓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照顾事实、服务经济建设、维护大局、维护稳定、分类处理的原则,加强指导,合理利用土地,规范墓穴占地面积,提高绿化率,完善报批手续,申报材料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要求申报。 (四)严格行业监管 1.取缔非法公墓。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民政部门配合搬迁坟墓。 2.纠正违规建设公墓。对获得批准正在或者将要建设的公墓,要对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重新调查核实。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不符合环境评价要求的,报省民政厅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清理公墓违规行为。着力对现有的各类公墓进行清理整顿,督促各公墓单位按照国家示范标准和建设生态、环保、园林城市的总体要求,确立建设生态绿色公墓的科学发展方向,建设各具特色的绿色生态公墓。对一些影响城市风貌的公墓,要加强监管,停止建设,封闭管理,指导其搞好绿化和环境修复工作;对个别已无发展空间、墓穴容量饱和的公墓,要停止开发,转入日常护墓管理;要严格控制各类合法公墓扩大用地,准确界定公墓范围,建立界桩,划出界线,在墓区进出口等重要场所竖立经批准的平面规划图,对外公示,接受监督。在2011年底之前,对现有公墓进行全面清理,有合法手续的,划定范围:无合法手续的,要依法予以查处;符合建设要求的,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报批等有关手续。 4.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经营。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日常检查,并充分运用市场手段解决市场问题。全市经营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民政、工商局公布的《武汉市公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加大宣传力度,让市民知晓安葬时应当签署合同,维护合法权益,抵制和举报违法经营。 (五)宣传殡葬改革。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积极开展殡葬改革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倡导文明、节俭、科学的丧葬礼仪,倡导厚养薄葬,遏制旧俗陋习,树立文明新风。要通过广泛宣传,形成市、区、街(乡、镇)、社区(村)四级联动机制,使广大群众接受、了解国家的殡葬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积极宣传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推广殡葬改革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公示殡葬改革的措施、方法和要求,形成社会关心、群众支持的殡葬改革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保证殡葬改革的顺利实施。 四、职责分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13号令),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墓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殡葬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做好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规划实施;指导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改造,使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跟上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督促指导经营性公墓按照国家示范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并鼓励社会资金捐资兴建公益性公墓、参与部分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尽快改变我市殡葬设施建设滞后发展状况,满足人民群众的殡葬需求。 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民政等部门做好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将公墓规划建设工作纳入全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