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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不断增强市区供销联合社功能。市、区供销合作社要加快职能转变,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切实做好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建设职责明确、指导有力、运转协调的组织指导体系;要大力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拓宽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功能;要强化自身及所属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和监督,认真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要建立和完善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监督所属企业依法经营。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六、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建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组织领导、目标责任和工作措施到位。把发展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为农服务综合服务体系纳入农村经济工作全局。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已经明确适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项目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凡国家和省、市对农业、国有商业、乡(镇、街、场)企业的优惠政策,除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协会申报国家、省、市科研和农业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和参与农业技术研发推广项目。对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用地,经批准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安置困难企业职工、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二)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合作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资产管理权、收益权、处置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平调、无偿划拨其资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以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供销合作社设施的,应当先建后拆或依法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供销合作社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更事实和财产变更事实,供销合作社提出恢复的,应当允许予以恢复。将市、区供销合作社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持供销合作社机构稳定。 (三)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要充分利用已有涉农资金、服务业发展资金和流通体系建设资金,新设立“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企业改制中发生的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照顾。供销合作社系统单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供销合作社资产以更名形式和以投入方式过户到同级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在办理资产变更手续时,要从快办理,并只收取工本费。 (四)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由市财政局和市供销合作社等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市、区供销合作社机关的连带担保债务,各地不采取强制手段查封资产。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加快土地确权颁证。按照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尽快出台解决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未参保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参保企业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供销合作社所属关停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由相关部门提出具体解决办法;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户籍、组织关系等,划转其本人所在社区统一管理。 (五)加强供销社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全面实施人才兴社战略,积极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才双向流动,大力引进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努力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改革意识、发展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解放思想,转变作风,改进方法,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以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