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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教委监[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7-19
【实施时间】 2011-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2011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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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努力化解、逐步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坚持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要按照本区(县)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免除学杂费,不得以借读费等名义乱收费。严禁收取任何形式与择校相关的费用,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该校培训获得入学便利)。

  

  4.普通高中要按规定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择校费。今年,本市在15个区(除奉贤区、金山区和崇明县外)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计划及择校费,奉贤区、金山区和崇明县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不得超过本校高中生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15%,并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2012年,本市全面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计划及择校费。各区(县)政府对高中教育要加大投入,完善高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研究制定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计划及择校费后的措施和办法。

  

  5.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规定。未经批准,各中职校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继续完善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逐步扩大实施中职校学生免费教育范围。要加强中职校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6.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阳光招生工作体系,对考生资格、录取信息、学费标准等及时进行公示。严格执行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要求,严禁高校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费,严禁超标准或擅立项目乱收费。

  

  加强高校研究生收费管理,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严禁高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名义违规收费,严禁向计划内研究生收取学费。严格规范高校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及收费,严格规范高校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的收费行为。

  

  研究制订民办高校(包括独立二级学院)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民办高校的收费管理。

  

  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和收费。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按规定要求执行。坚决取缔越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中外合作项目,切实纠正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三)严格规范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严禁侵害学生利益

  

  1.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即时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代办服务的项目、标准必须公示,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设立专户核算,不得体外循环,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除规定允许的代办服务项目外,学校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开展代办服务或为其向学生宣传、推销等提供便利条件。学校不得将教育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严禁学校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严禁强制代办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2.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提供的代办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及操作办法要认真执行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50号)。为高中学生提供的代办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及操作办法要认真执行市教委、市物价局联合制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中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11〕27号)。为高校学生提供的代办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及操作办法要认真执行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

  

  3.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严禁将讲义资料、电子阅览等正常教育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代办服务性收费事项。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做好本市小学生放学后看护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37号),做好小学生放学后的看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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