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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教委监[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7-19
【实施时间】 2011-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2011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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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收费公示,发挥典型作用

  

  1.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每年秋、春季开学前,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的项目及标准,提高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教育收费要实行长期公示,并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

  

  2.今年要继续组织开展对本市中小学生家长有关教育收费问题的问卷调查活动,继续配合纠风部门做好教育部门、学校行业的政风行风测评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达标区(县)的评估活动,继续总结推广一批依法办学、规范收费、行风优良的先进典型,加强典型引导。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惩违规行为

  

  1.继续开展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创新检查方法,建立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自查与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长效督查机制。注重检查实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各个环节。今年,继续对高校、区(县)开展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幼儿园收费、高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和中职校收费等方面的情况。

  

  2.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投诉和举报制度。对于群众投诉、举报的违规收费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查处。对于群众咨询的有关教育收费问题,要加强宣传,积极回应。做到工作人员职责到位、咨询问题答复到位、举报问题查核到位、违规问题处理到位、违规责任追究到位。

  

  3.要纠正国家机构、有关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和非闲置性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纠正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双重身份情况,教师在民办和公办学校之间流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4.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规收费行为,除按规定清退违规收费、给予学校和有关人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外,继续执行“凡有违规收费行为的人员,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个人综合先进和提升校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凡有违规收费的学校,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综合性先进和示范性学校的资格”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违规收费典型案件,要在媒体上及时予以曝光;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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