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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教委监[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7-19
【实施时间】 2011-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2011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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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提供服务和代办的过程中,严禁从中牟利,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不得向学生加收任何费用,不得侵害学生利益。确有折扣、佣金等返还的,必须如实入账并及时按实与学生结算,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的支出。

  

  5.严禁中小学校在为学生提供午餐的代办服务中加收任何费用。学生缴纳的午餐费必须全部用于学生,教职工就餐须单独核算,严禁将费用分摊到学生的午餐成本中。积极鼓励财政增加投入,用于补贴中小学生的午餐成本。

  

  6.继续深入开展帮困助学活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帮困助学的各项要求,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进一步规范高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在保持帮困助学经费总量不减的前提下,加大对各类代办服务收费的减免和资助力度。帮困助学不与学生的学习成绩挂钩。

  

  (四)严格规范教辅材料的出版和发行,严禁强制购买及推销

  

  1.加强源头管理。新闻出版部门要严格规范本市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出版、印刷和发行秩序,明确各个环节的监管主体及工作责任,重点整治各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的行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本市教辅材料的编写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与监督。

  

  2.严禁强制购买。严禁学校和教师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到《教学用书目录》,严禁向学生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3.鼓励自编资料。为满足学生的实际需求,积极鼓励中小学校组织教师自编教学讲义、辅导材料等学习资料,经区(县)教育局同意后,编印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费。

  

  (五)严格规范转制学校的收费,严禁以转制为名乱收费

  

  继续巩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成果。对本市目前仅剩的一所公办普通高中转制学校,制定积极稳妥的转制工作方案,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本市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

  

  (六)严格规范学校出租出借场地行为,严禁续租续借

  

  注重源头治理,继续深入推进“退租还教”工作。严禁学校将场地出租出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违规办班收费,继续做好本市公办中小学校出租出借场地(不含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的清退工作。在对外出租出借合同到期后,凡产权清晰、不涉及到社会稳定的,学校均应及时收回,不再对外续租续借,继续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自责任

  

  1.各区(县)政府、各高校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切实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要充分发挥市、区(县)两级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注重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深入推进工作。市和各区(县)纠风、教育、财政、物价、审计、新闻出版(文化、文广)等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宣传教育,主动接受监督

  

  1.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对广大干部、教职员工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对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的学习和培训,充分掌握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的重要意义,提高规范教育收费的自觉性。重申教师不得收受学生礼金、礼品以及进行有偿家教的规定。

  

  2.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和宣传工作,使他们了解、参与、监督和支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教育收费的满意度。

  

  3.要继续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宣传教育收费政策、介绍教育收费情况、承诺执行收费规定、听取收费工作意见”的制度。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在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中的作用,中小学校每学期至少要向所在社区和学生家长沟通一次,通报有关办学、收费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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